“云集品”平台购物可以返利?这是传销骗局!宜兴有两人获刑
10月22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杭某才、欧某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杭某才、欧某荣因为组织、领导“云集品”网络传销活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唐某民(已判决)获知“云集品”购物平台购物可以返利,发展下线有提成,遂将该平台从深圳引入宜兴,并于同年5月11日在网上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
“云集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下线会员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套装或消费一定金额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中,后以店铺主的身份入驻平台,公司根据店主消费、店铺销售额和发展的下级店铺级别和数量等条件,作为职务晋升和奖励计酬的依据。
唐某民为扩大下线量,成立会员微信群、组织会员开会、讲解推荐等,积极宣传,发展被告人杭某才、欧某荣,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
两被告人为扩大下线数量,通过加入会员微信群、组织会员开会、积极宣传、讲解推荐,发展吴某、卢某、李某等人成为下线,形成金字塔型的上下级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会员在商城内消费一定数量商品获得奖励分红资格,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职称和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获得非法收益。
自案发,唐某民在“云集品”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9层,下线会员数有161707个,直推会员数有4名。其中,杭某才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3层,下线会员有51481人;欧某荣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2层,下线会员有60681人。
2019年3月26日、6月12日,杭某才、欧某荣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并在庭审中,增加认定杭某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鉴于杭某才具有累犯的从重量刑情节,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鉴于欧某荣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0年9月1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当庭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购买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集资诈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当庭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两被告人1年3个月和缓刑1年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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