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想赚一千万,六年过去啥也没赚,法律要判刑,还被罚款三十万
11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组织为名在南宁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传销组织中晋升为“老总”级别,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秀及其同伙自2013年11月份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组织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组织的具体运作模式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规定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之后购买的份额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用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申购21份“产品”的成员可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该组织将人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晋升制度,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可获得老总级别。
该组织团伙从2013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网络层级超过3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秀2015年成为体系内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秀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怀秀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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