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人获刑!“全民影视”特大传销案宣判 首犯获刑6年6个月并处罚
12月30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30万余人的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谭某明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首犯谭某明获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明系南昌猎金集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下属的南昌烨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昌全民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好管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为谭某明、付某仔(另案)、赵某雄等人通过申请注册、变更法人及股东、编制章程等手段设立,实际由谭某明等人控制操纵。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谭某明伙同猎金公司总裁付某仔事先商议,以猎金集团拍摄电影为由发展会员,借鉴“泓樽付”的运作方式牟取利益,按照这一设想,谭某明安排公司技术部易某仁联系其同学胡某斌开发全民影视App平台,策划全民影视App运作模式,利用手机号码注册,个人通过扫二维码等方式加入,采取分级传销的方式,设置每日返现和发放高额推荐奖等方式,吸引会员加入,集资诈骗,诱骗会员不断充值。
“全民影视”APP规定,被推荐加入的每名会员投资100元到3万元不等的金额,App每天按照会员投资额度的2.2%给会员返利,其中2%的返利资金进入会员的提现账户,可用于复投或者提现,复投App收取5%的手续费,提现App收取7%的手续费;0.2%的返利资金进入全民影视App的商城账户,会员可在商城用于购物。
会员发展新的会员加入可获得推荐奖,会员发展的一、三、五层级的会员,可获得新发展会员投资额度10%、5%、2%的收益,会员发展二、四代会员不获得推荐奖励。
该传销组织以缴纳一定数额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人员数量和充值额规定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所投资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并设置奖项,引诱人员参加,骗取财物,经远程勘验,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30余万人,传销充值资金额671996801.18元,除会员提现外,该传销组织非法获利2亿余元,其中仅收取提现手续费就高达9544万余元。而谭某明、赵某雄等人随意从平台提取会员传销资金使用,从不记账。
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雄、徐某东、易某仁、姜某刚、马某冬、蔡某平、肖某、胡某斌、吕某玲、王某、杜某课、陈某虹、李某江在明知该App不合法的情况下,积极为该传销组织宣传、推广、发展会员。
其中,赵某雄发展下线12万余人,安排转移支取资金4600余万元,个人传销账户非法获利1336.67元;徐卫东发展会员112634人,非法获利19万余元;易先仁发展会员5216人,非法获利21万余元;姜某刚发展会员4139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马某冬发展会员2020人;蔡某平发展会员1280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赵某雄安排利用其支付宝转款380万元;肖某发展会员1405人,非法获利36万余元;王某发展会员6177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杜棉某发展会员1466余人;陈某虹发展下线2650人;李某江发展会员1135人,非法获利5865.71元。
另外,胡某斌在明知该公司创建的App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仍按照谭某明等人的要求为该公司编写程序,维护服务器、将国内服务器数据转移到国外服务器、改变服务器的数据,并从中获利13.5万元;吕某玲在该组织担任财务人员,主要负责会员提现、资金划拨业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以拍摄电影为由,创建“全民影视”App平台,聘请他人开发传销软件,会员投资一定金额通过手机注册获得资格,采取设置三级分销,每日返利、静态奖、动态奖、团队庆典奖、虚拟购物商城等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充值额作为返利、奖励依据,鼓励会员按照层级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加入,引诱、欺骗参加者投资,骗取财物,集资诈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资金累计6.71亿余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12月6日,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程度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到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到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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