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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1100余人!涉案3793余万!晋城传销案告破!

时间:2021-04-27 17:54 点击:

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2012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伊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租用河南省郑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搭建“卓训网”。2013年8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掩饰真实获利来源,利用卓训网先后运营“1+6”模式、三级提成、二级提成等传销模式。以提供“互联网+智慧教育”服务活动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加入者缴纳3000至24000元不等的入门费用,分别获得卓训网普卡、金卡、钻卡和VIP卡会员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收取的会费作为返利依据,并将会员管理层级由低到高分为:主管、**、总监和董事等不同角色,直接和间接推荐均可获得新会员注册费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励、管理奖励和代理提成。

2013年初,吕某某(已提起公诉)经伊某某介绍注册为卓训网会员后,直接、间接发展侯某甲、崔某某、侯某乙、史某某、王某甲、茹某甲、王某甲、曹某甲等人(已提起公诉)加入卓训网。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使,吕某某、侯某甲、崔某某、史某某于2015年4月在阳城县县城设立卓训代理服务中心发展卓训网会员。2017年4月,吕某某、崔某某、史某某等人成立晋城子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5月,崔某某、史某某、茹某甲、王某甲、被告人郭某甲等人从子训公司析出,成立山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任**。吕某某等人通过公司化运作,管理线下23个县级代理中心,依托卓训网,引诱阳城县及周边地区人员加入,形成20个层级上下推荐关系,共发展会员1100余人,涉案金额37935000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甲经王某甲介绍,于2016年8月7日注册成为“卓训教育”传销组织会员,后为牟取非法利益,该利用卓训网,以提供“互联网+智慧教育”服务活动为名,直接或间接发展茹某乙、郭某乙、卫某某、李某某等人加入卓训网。经鉴定,截至2018年12月5日,郭某甲发展下线14级99人,获利395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吕某某、崔某某、王某甲、茹某乙、郭某乙、卫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推销服务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郭某甲与已经提起公诉的吕某某等九人属共同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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