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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50万】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50万元:此

时间:2021-07-07 14:23 点击:

       不久前,北青网健康注意到一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0082号)显示,当事人在天猫网店“盒马鲜生旗舰店”中,上架销售“常新农夫 5kg 有机五常大米”,在网页宣传中声称 “富含蛋白质”,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是:蛋白质含量声称“富含蛋白质”的含量要求是每 100 克中,蛋白质的含量≥20%NRV (营养素参考值),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大米中的蛋白质含量仅为每 100 克含 5.7 克、营养素参考值 10%,远未达到“富含蛋白质”含量声称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所指行为。
 

       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中声称上述大米“维生素 C B 抗过敏”,上述大米是普通食品,不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中声称上述大米“膳食纤维、维生素 B E、提高免疫力”,而上述大米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也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450000 元。

       此外,当事人在天猫网店“盒马鲜生旗舰店”中,上架销售“淘乡甜 5kg 龙江大米”和“九三葵花籽油 500ml 葵花籽油”时,在网页宣传中宣称这两款商品为“非转基因” ;而这两款商品为大米和葵花籽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这两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非转基因’,该行为未明确表示作物的完整信息,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造成该类作物可能同时存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产品的错误认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 50000 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拾万(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日,注册资本为64913万元,侯毅担任法人。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以来,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处罚过3次。今年4月,盒马因在部分化妆品的广告宣传页中标注“消肿止痛,止痒杀菌”等医疗用语,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处罚文件指出,盒马这一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更早前的3月份,盒马未按照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能查验发现标注产地为浙江舟山的“冰鲜去脏青鳗”,实际为缅甸进口冻鳗鱼的情况,被予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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