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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146人 吸收资金110万余元 一男子因传销被判刑

时间:2021-10-14 13:59 点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参加“1040工程”为名,诱使他人缴纳申购款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告人邹某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进行传销活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万元。

        2011年底,邹某受他人邀约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谎称国家在北海市秘密实施“1040工程”开发北部湾,加入该组织即可获取巨额回报,从而诱使他人缴纳申购款,并通过“五级三晋制”模式不断拉人头、再层层瓜分申购款的方式形成传销网络。

        加入该组织之后,邹某发展了刘某、官某、刘某作为其直接下线,再通过“一发三、三发九、九发二十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其他下线人员。2013年,邹某晋升为A1老总,2014年4月晋升为A2老总。截止案发,邹某发展的下线人员累计已达146人,通过传销活动获得的非法利益为110余万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邹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一些群众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如“种植”“养殖”“共销入股”“网络倍增”“消费联盟”等。不论行为人编造何种名目,其承诺或者宣传的高额回报是虚假的,至于其经营的商品,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商品或者服务,而纯粹欺骗参加者去“拉人头”。

       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传销活动的目的就是诱骗尽可能多的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骗取参加者缴纳的钱财。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就是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购买传销组织“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又称“入门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所谓“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其本质是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

        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各种传销活动不论名目如何,在组织结构上都是按照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业绩”大小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层级结构。尽管每一个传销组织具体确定层级所采用的计算方式和称谓可能各不相同,如有的实行“五级三阶制”等,但所有传销组织的共同特征是,参加传销者的回报取决于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位置;而参加传销者的层级位置则取决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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