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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加盟强收费非法拘禁判有罪

时间:2010-06-17 21:13 点击:

    为强迫他人交纳加入传销的加盟费,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5月10日,陈家林、赵光明、杨建中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2009年10月25日,冯某、许某、余某被骗至北海市银海区禾塘新城出租屋后,即被陈家林等人控制起来,要他们交纳加入传销组织的“加盟费”。从第3天开始,陈家林、赵光明、杨建中伙同“超哥”、“阿生”(姓名不详,均在逃),多次对冯某等3人进行殴打、威胁和恐吓,强迫3人打电话回家要钱。随后,这3人的家属被迫汇来共8000元。赵光明取出7900元(银行扣除异地取款手续费100元)后,便将该款交给冯某等3人作为交纳加入传销组织的“加盟费”。此后,陈家林等人仍不满足,继续威胁、殴打冯某等3人,逼迫他们再次向家里索要8000元未果。

    10月29日凌晨5时许,冯某趁机逃离,陈家林等人因害怕冯某报警被迫将许某、余某放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则触犯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陈家林、赵光明、杨建中为强迫他人交纳加入传销的加盟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超过24小时,故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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