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受损者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3-01-04 15:12 点击: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空间虚拟市场的出现催生了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币等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甚至掀起了虚拟币交易的“热潮”。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低成本高回报”“保本保收益”的旗号,诱使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借机吸取资金。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则炒作热点概念,严重扰乱金融活动秩序。
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大家以警示。
2021年10月28日,朱某某、厉某某夫妻与任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任某某负责出资,朱某某、厉某某为任某某提供USTD(泰达币)项目的培训、运营。在运营期间如果平台出现意外或任某某不能及时将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致使任某某投资受损的话,朱某某、厉某某将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任某某先后向厉某某转账16万余元,其中还包括任某某介绍张某某购买泰达币的投资款3万余元。为让任某某相信投资的安全性,厉某某夫妻又向任某某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协议,为任某某的投资风险进行兜底。
厉某某收款后通过他人在某网络平台为任某某购买了相应价值的泰达币,期间任某某共获取“投资收益”8916元和介绍他人投资的佣金1900元。没过几天,某网络平台便无法打开链接,任某某的投资款不知去向,任某某遂依据借条和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厉某某、朱某某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泰达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债权系任某某委托朱某某、厉某某投资泰达币而形成,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无效。任某某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任某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虚拟币交易的盛行,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还滋生了诈骗、传销、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资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采用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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