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广告

大学生如何规避传销风险

时间:2010-07-07 10:34 点击:

 

    社会压力变得越来越大的今天,摆在毕业大学生面前的就业、择业、渴望成功等压力也就显得越来越紧迫。目前非法传销组织正是抓住大学生急于找工作、渴望成功的心理,以直销、销售、招工等各种谎言诱骗大学生参加非法传销。在此,专家提醒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甄别,多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就业专家指出,直销与传销的基本区别在于,直销:已销售产品为导向、没有入门费、价格体系国家批准、有厂家及工艺流程、销售员从自己销售产品中获得佣金、员工上岗前进行产品培训、按劳分配、合法纳税。
传销:没产品、有入门费、没有价格体系、没有厂家及流程、拉人头、发展下线、上线以下线的入门费中提取利润、没有培训、不按劳分配、不纳税。
专家指出,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那就是传销无疑了:一、加入组织须交纳入会费(或购买产品);二、介绍其他人进来就有业绩奖金;三、介绍的人越多级别越高、收入越多,还有分红等等。
专家介绍,目前非法传销呈现出向中小城市发展的趋势,并把非法招聘的目光瞄在了一些缺乏社会经验、急于找到工作的大学生身上,通过同学、同乡甚至是亲戚之间的介绍拉人入会,所以一旦遇到主动联络大学生的招聘信息,同学们更要谨慎行事,不可以轻易相信一些来路不明的招聘信息,也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在不确定情况下最好不要去招聘单位面试。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n
    咨询热线1:010 57210191
    咨询热线2:  010 56208282
    咨询QQ1: 283071951
    咨询QQ2: 467080324

    相关内容

    上一篇:再驳所谓的“三商法”
    下一篇:亲人陷入传销,专家教你该怎么办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