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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猖獗蔓延滋长,建议加大打击力度

时间:2012-01-19 19:05|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甲乙木|点击:

        "传销"活动之所以屡打不绝、而且还有星火燎原之势的根本原因,就是现行法律对其量刑时制裁不严。而且司法解释也不清,标准不能统一,各地公安执法有难度。
目前,各地普遍的做法是,打击“传销”是工商部门的事,需要行动时公安才出面配合,甚至个别地方出现对传销举报互相推诿/扯皮的事。对传销分子的处理由工商部门负责,需要采取措施时再由公安执行,公安机关对顽固分子在证据不清时也很难处理。
 

        现实情况是: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人员相当狡猾,在与工商、公安机关的反复交锋中早已摸清这一规律,只要闭口坚持24小时拒不交代,公安也没办法,只有放人。而工商部门也只有得到确切的居住、上课地点时才能行动,对一般的举报也无能为力,甚至束之高阁。体制设置上的缺陷,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也是打击传销不利的另一原因。
而且,对“传销”头目、骨干处罚太轻/量刑太轻,往往被公安处理后,出来又继续从事传销,根本对其起不到威吓/震摄、打击作用。
 

        传销人员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被洗脑后,很少接触外面世界,痴迷其中很难自拔,以亲情、友情、爱情的谎言发展下线,往往形成家庭式团伙,对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
社会整体对传销的危害认识不清,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那只是外地一小数人的可笑之举,只要不危害当地治安,改治上不像"法轮功"那样反共/反社会就行,对此采取默许宽容的态度,还没能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建议:1.打击"传销"应由公安部门负责,改变由工商部门负责的机构没置。因为,工商部门没有足够的侦察手段。
                    2.加大对传销头目/骨干/分子的处罚力度,对传销组织的AB级人物或发展30个以上的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发展3个下线以上人员处3年以上--5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凡参与传销者,一律刑拘,并处罚金。这也是笔者在做调查时基层公安工商部门的呼吁!
                   3.建立全国性的公民信用联网系统,对传销人员在各种信用等级如信贷/房货上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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