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社会传销滋生,看打击传销力度及效果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是“经济邪教”和社会毒瘤,它以误导、洗脑设骗局,亲“绑”亲,邻“绑”邻,坑人钱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直接危害家庭,破坏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各级工商机关将不断深化和完善打击传销政府协调、部门协作的联打联防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完善“打、防、控、管”体系,形成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向校园、农村渗透蔓延,保持高压态势,切实防止传销毒瘤在社会上传播泛滥。
一、打击传销工作的实际困难
打击传销有法可依,势在必行。在这方面,河北省迁安市已经先行一步: 2005年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刚一发布实施,就引起了迁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主抓副市长任组长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迁安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主抓此项工作的副局长担任。2007年8月24日,迁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又以“迁宗治委[2007]6号”文件印发、实施了《迁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迁安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打击传销纳入基层平安建设的意见》。2007年9月5日,又以“迁宗治委[2007]10号”文件印发、实施了《关于对打击传销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或“一票否决”的意见》。
自2005年以来,迁安市工商局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出动执法人员661人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38次,取缔传销窝点87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863人次,解救被骗人员12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传销骨干分子14人,立案查处为传销提供场所案件4起,处罚出租屋主4人。给参与传销人员的当地政府、村(居委会)邮发信件26封。创建无传销社区(村)33个,招募打击传销志愿者1160名,发展打传宣传员 11名;举办打击传销培训会5次,受训人员800多人。传销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群防群治、着眼长效的社会打传机制逐步形成,为实现我市“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城市、人民群众幸福家园” 战略目标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在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纵观全国打击传销工作开展情况,本人发现打击传销工作还存在以下实际困难:
(一)传销活动屡打不尽,此起彼伏。传销组织采用游击战术,和执法人员迂回,某传销窝点刚在甲地被端掉,人员被遣散,时隔不久,又在乙地出现。
(二)传销形式日趋多样化。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 非法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转账,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
(三)打击传销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有的省份甚至出现过传销组织暴力抗
法现象。有的传销组织目无法纪,以身试法,指导传销人员如何对付执法人员,教唆违法,法律的威严在这些人的头脑中荡然无存。
二、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建议
针对当前打击传销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本人认为:传销产生根源就是为了致富,想法没有错误。但我们提倡生财有道。而从事传销则企图靠诈骗挣钱、快挣钱、轻松致富,传销人员不同程度地存有一定的侥幸和不劳而获心理。本人认为传销组织内部人员身份不一,构成复杂,在传销活动中所处地位、职能不同,打击传销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对传销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一)区分参与主体,对症下药
对于传销策划者、组织者,他们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榨取他人钱财,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对于普通参与人员,多数是被骗加入的社会弱势群体,人员结构复杂:有刚刚跨出校门、壮志满怀的学生,有复转军人,有屡战屡败但绝不服输的打拼族,有下岗职工,有失地农民。这里下至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上至退休老人。党和政府应该把这部分人视做自己所生的第一次犯错误的孩子。对这部分人应该说服教育,不宜没收财物或者罚款(当然不包括个别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又不甘清贫而加入者),更不宜销毁其生活用品等财物,防止激化矛盾,甚至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二)政府多作为、善作为,合理、适当疏导
本人认为,针对多数参加传销人员的初衷只是想致富,被骗之后才知走错了路的现实情况。这部分人的传销活动虽然客观上危害了家庭、破坏了社会稳定,但这只是客观影响,并非其主观动机,所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还不是敌我矛盾。鉴于此,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该换一下思路考虑如何解决传销问题,效仿大禹治水,多做疏导工作,并非只有围追堵截:对于因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多数社会弱势群体,我们应该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尽管有激情、有抱负却没思路,但多数都是不甘贫穷,想干一番事业的有志之士,绝对不是诺夫和懒汉。政府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或者责成现有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这些人员的就业能力培训。培训合格者,由政府出面协调到相关企业就业,给他们一次机会,给他们一个舞台。而绝不是一味的遣散回家了事,因为遣散回家后,这些人仍然要生存,要生活,要致富。实在没有别的出路,他们还会有意无意聚到一起,换个地方或者换个形式又搞起了传销。本人认为,政府可以
做到以下两点
1、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标本兼治。“穷则思变”,如果想干事的人没有事干,就是一种悲哀。这样的人多了,并聚集起来,就是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更谈不上和谐社会。这里本人仅就大学生就业难说一下个人浅见:我国现在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不用细说,妇孺皆知。毕竟考上公务员,或者毕业后自己打拼,成功创业的只占极少数。大学校园是党和政府创办的国家人才加工厂,父母把孩子交给工厂加工,要的是适销对路的成品,而加工厂收了高昂的加工费后,却把不合格产品又交回了学生父母,多数父母,尤其是农村父母,为孩子完成学业已经耗尽了毕生心血,甚至负债累累(《其实不想走》、《中国母亲》两部电视剧就深刻反映了这个现实问题)。大学生茫然四顾,走上传销之路。……针对多数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职工,社会打拼族,政府应该积极努力改善自身职能,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改善民生,让这些有激情、有抱负者有岗位、有工作、有舞台、有空间,这些人都忙起来了,就不会去参加传销活动了。
2、广就业高工资,形成良性循环,拉动经济增长。目前,首先应该解决好大学生、转业军人的工作问题,让那些有着“指点江山,挥斥方遒”一腔热血的大学生有一个施展抱负和才华的平台和空间,给那些曾经在抗洪、抗震一线与死神搏斗过的转业军人一份稳定的工作。现在的政府机关,每年新进入的公务员只占“九牛一毛”,新鲜血液供给严重不足,年龄结构趋向老龄化,有悖于世人推崇的梁启超先生的《少年中国说》。当年美国罗斯福新政世人皆知,我国也可主动作为,拉动经济增长。当然,我们的政府也正在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鼓励、刺激消费,试图拉动经济增长,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如果我国方法得当,也可以做到保障大学生、转业军人等人员就业。比如,可以“一岗双人”,实行a、b周(月)工作制,就是一个岗位设立两个人员,两人实行a、b周(月)轮流工作制度。这样可以增加1倍人就业。同时,不在岗的时间就可以去消费了,各个旅游景点周周人员爆满,各大超市供不应求。只要在制定政策时明确好a、b的职责以及交接即可,工资待遇仍和原来一样不变。这样,人民手中既有了钱(前提是政府先解决好房价过高问题,住房这一基本生活问题必须先解决好。否则,仅仅买一处房就要花掉一家人一辈子的积蓄,谁还敢去买别的生活品?又怎能真正拉动消费?更谈不上提升幸福指数),又有了时间,就可以去消费,一定能促进消费需求的迅速扩大,从而带动各个工厂的扩大再生产,也就形成了良性循环。试想如果人民有事干,手里有钱花,谁还会搞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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