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求职误入传销窝点
三名受害人分别上演人间悲喜剧
导读:
三名毕业大学生为求职先后被骗入传销组织,一个为求自由重见昔日阳光,两个甘愿堕落而沦为阶下囚,一念之差使他们走上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
近日,由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孙某非法拘禁一案已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不久前,老家分别在江西省和甘肃省的被告人赵某、孙某刚刚大学毕业,二人在迟迟没有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分别接到自己大学同学的电话,同学表示能够帮其在连云港安排工作,并提供食宿。
来连以后,他们每天被安排在一个大房间内与很多人一起听课,不能随便走动,手机被“保管”,不能与家里联系等等。二人渐渐意识到,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大家经常说的“传销”。但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金钱利益的渴望,一念之差促使他们打消反抗的念头,进而慢慢妥协。
没过多久,他们又有新成员的加入,这次来的是一个20岁的女孩子,也是被自己同学以找工作为名骗来的,但这个女孩与他们不同,自从她来的第一天起就不停地吵闹,不停地哭泣,不停地哀求他们放她回家。但一切都是徒劳的,她仍旧被强迫听课,被人看管,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在此过程中,赵某和孙某也成了帮凶,拉着她不让她出去,看着她不让她与外界联系。
一天中午,家住新浦区爱家路某楼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家中阳台将刚洗好的衣服晾起来,突然发现对面居民楼某户人家被报纸糊起来的窗户缝中,隐约有个女孩子在向其打手势,嘴中做着救命、报警的口型,接着做了一个打电话的手势,并用手比划110。王女士随即就报了警。没过多久,被困多天的女孩终于在警察的帮助下顺利获救,而在睡梦中的赵某、孙某同时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检察官提醒刚刚走出学校校门、即将踏上社会的学子们,面对就业压力,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固然重要,但千万不能因为利益所驱而病急乱投医,甚至铤而走险走上自毁前途的道路。
直销传销最简单的区别:
直销:已销售产品为导向、没有入门费、价格体系国家批准、有厂家及工艺流程、销售员从自己销售产品中获得佣金、员工上岗前进行产品培训、按劳分配、合法纳税。
传销:没产品、有入门费、没有价格体系、没有厂家及流程、拉人头、发展下线、上线以下线的入门费中提取利润、没有培训、不按劳分配、不纳税。
国家不是不管,但传销的特点在于隐蔽性强,不仅需要拿到上线姓名地址、老总级别姓名地址、体系、制度、5人以上指证、还需要银行封账户等,取证比较难。国家打击是一方面,更需要大家摆正心态,天下没有掉下的馅饼。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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