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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离传销组织,一男子不慎坠楼身亡,家属获判赔38万元

时间:2017-05-28 14:52|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王老师|点击:
金羊网讯 记者张文,通讯员黄健婷、林倚萍报道:韶关翁源女子沈某佯装要与男子廖某确定恋爱关系,将廖某骗至贵州一传销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企图摆脱传销组织控制的廖某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失足坠楼身亡。日前,廖某父母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

据了解,2016年3月10日,女子沈某通过电话联系网友廖某,称自己感觉与廖某非常投缘,想跟他确定恋爱关系,同时沈某还邀请廖某到贵州遵义跟自己见面。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廖某没来得及仔细思量就答应了沈某的请求。3天后,廖某与父母只稍作简单说明便带着行李前往贵州。

廖某与沈某见面后不久,便被沈某所在的传销组织所控制,不仅手机被没收,还被反锁在专人看管的房间内。此时廖某才明白,沈某先前的说辞仅仅是为了骗取他的信任,目的只是控制他并且发展成为自己的传销下线。

无法与外界联系的廖某决定尽快趁机逃离。2016年3月15日中午12时许,廖某提出要打电话给家人报平安,沈某等人将廖某带到楼顶露台。廖某打完电话后,趁沈某等人不备拔腿便跑,不料慌不择路不慎坠楼当场身亡。

2016年5月,沈某等人落网。同年9月,沈某在遵义市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11月,死者廖某父母廖某明和许某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沈某表示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但要求其他犯罪同伙与自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原告廖某明及许某主张的事实和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标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廖某明及许某诉请被告沈某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翁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向原告廖某明及许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被告沈某支付赔偿后,就其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可依法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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