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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时间:2017-07-06 12:31|来源:新文化讯|编辑:肖老师|点击:

  新文化讯(记者 李德庆) 近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开展宾馆等重点场所防控传销、违法会销工作的实施方案》,工商将与宾馆、酒店、礼堂、度假村和剧场等重点公共场所签订《责任书》,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发现涉嫌传销活动不及时上报,将对责任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一些违法会销坑人的报道屡现报端,这些违法会销专门针对老年人,高价销售保健品,而这些保健品不仅没有效果,甚至延误老人病情,危及生命。参与传销,有人倾家荡产,有人遭受人身伤害。

为有效遏制传销、违法会销在长春市的蔓延势头,长春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宾馆等重点场所防控传销、违法会销工作。将宾馆、酒店、礼堂、度假村、剧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以及举报投诉相对集中、传销人员长期聚集的重点部位列为重点防控区域。各级工商机关与企业签订《重点场所防控传销、会销责任书》,建立联系制度,开展抵制传销、违法会销普法宣传教育,实时监管。

各重点场所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场所发现涉嫌传销活动不及时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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