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传销给带来的灾祸
时间:2019-05-08 10:16|来源:法制日报|编辑:马老师|点击:次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某传销组织的经营推动起辅助作用,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6年8月29日,张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加入了某传销组织。为牟取盈利,还伪造身份证注册会员发展下线。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某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11月6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案起缘由 踏入传销掉进“钱袋子”
2016年8月29日,张某某通过赵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加入了某传销组织,注册成为会员。之后,张某某一直利用某传销组织的静态收益模式和动态收益模式运营该账户。为了向下线出售开户及排单所用的某传销组织的金币赚取差价,张某某还将自己的账户升级,优惠购买金币,再将金币以低价卖给发展的下线,以此赚取差价。同时,张某某注册了某传销组织服务中心实体店,还创建了微信群,发布关于某传销组织的信息,参与人数多达四十余人。然而,张某某不满足于现状,为了金钱他再次铤而走险,他和赵某联系制贩假证人员,又伪造了13张身份证,利用这些身份证再次注册了某传销组织账号。
截至2017年7月24日,张某某的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共发展下级网络4层,拥有直接和间接下线91名会员,管理钱包已支出44600元,剩余5951元。
正在张某某因获取暴利沾沾自喜时,平安区公安局得到了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线索。7月25日,平安区公安局将此案立案侦查;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刑事拘留。9月1日,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安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对簿公堂,为传销伪造身份证属于重罪吸收轻罪?2018年11月6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宣读了书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湖南省某司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某传销组织账户共完成赠与27次,累计356900元;受助14次,累计363000元。多名传销组织成员证实,是在被告人张某某的介绍或其下线会员的宣传推荐下,注册成为某传销组织会员的事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的住所及营业场所搜查时,查获了张某某操作会员账户、发展下线的信息情况及某传销组织的宣传单、宣传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他的辩护人提出,该传销组织是一个全国性的传销组织,案发后各地分案处理,张某某在整个活动中是一个被支配的从属地位,本身没有积极主动去组织,策划、宣传组织活动,只是被动接受,本身是一个受害者,应按从犯处理;张某某的91名会员是层层下线发展的,本身没有在平安区造成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对张某某所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缓刑。
此外,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便构成犯罪,为实施传销活动伪造了居民身份证,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而不是数罪并罚。张某某只是提供了身份信息,没有亲自伪造,也没有实际使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不宜按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定罪量刑。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多家媒体对某传销组织刊登的正面报道,并未将该组织定性为传销组织。所以,辩护人提出,张某某误认为该传销组织为合法组织,才加入此组织开展传销活动。法槌落定,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多家媒体的报道仅对某传销组织实施的公益类活动作了正面报道,并未对某传销组织的组成和发展模式评判及宣扬,也没有对其传销性质推定,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张某某成为某传销组织的会员后,虽然不是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但其积极参与,发展下线,实际上帮助扩大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人数91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某传销组织账户注册时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个账户,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注册更多账户赚取利益,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又伪造身份证件,虽然主观上为实施传销活动谋取利益,但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构成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某传销组织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会员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依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属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某以扶贫救济为名,通过缴费加入某传销组织后,按照顺序层级,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发展下线会员91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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