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币崩盘后昔日多年好友反目成仇,四次对峙法庭
2020年3月9日,一起因投资虚拟货币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了该起案件。 原告与被告均是新疆克拉玛依市人,双方是多年的好友。这一对昔日好友就因投资“摩根币”虚拟货币失败,最终反目成仇,四次对峙法庭。
投资理财产品全亏损、昔日好友对峙法庭
判决书上看到,宋某诉称,杨某一直在金融系统工作,了解相关金融知识和理财产品,故在杨某的推荐下,通过ATM机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1万元,委托其代理购买理财产品,以期取得更高的收益。15天后,宋某向杨某询问该笔钱购买了何种产品,杨某声称购买了名为“孵化器”的理财产品,但并没有说明具体的理财详细情况,并且声称已经全部亏损。
宋某要求杨某提供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凭证及收益亏损凭证等时,杨某一直拒绝提供,后在宋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承诺赔偿宋某5000元。双方发生争议后,杨某又说购买“摩根币”亏损,拒不赔偿。宋某为此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杨某告上法庭。
一审胜二审败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宋某委托其投资理财的事实。截止判决作出前,杨某也未提交宋某委托其投资理财的任何相关资料及投资理财的凭证资料。然而根据宋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宋某、杨某并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一审法院确信借贷关系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存在。
2018年,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令杨某内向宋某偿还借款1万元。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18日,二审法院认定,此案涉1万元款项非民间借贷而是投资理财,经行使释明权后,宋某仍然拒绝变更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故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再起诉将好友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
同年10月,宋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昔日好友杨某告上法庭。庭审中杨某辩称,“‘孵化器’和‘摩根币’是同一个产品。“摩根币”给予的收益是65%的币,币可以提现,35%是金种子,金种子不能提现,但是可以像老母鸡一样可以生蛋。”“我当时介绍给宋某的时候说得很清楚,这个产品是如何收益,叫什么名字,投资是多少钱,宋某了解清楚之后才转的款。”杨某还辩称,我也是这个骗局的受害者,骗子用鸡生蛋、蛋生鸡的原理来蛊惑我们投资,“摩根币”服务器关闭后,我的投资也全部亏损。宋某的钱是用于投资理财,投资有风险,这个钱不应由我承担。
杨某在辩称中提到,“摩根币”的始作俑者利用了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匮乏,也利用了互联网金融具有隐蔽性、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而且跑路非常方便,只要把服务器一关,任何痕迹都不留下。克拉玛依区法院认为,宋某经杨某介绍“孵蛋器”理财产品后,即向杨某转账支付1万元,委托杨某帮助理财。杨某声称其已代宋某购买了1万元“摩根币”理财产品,但其并未提供能证实已实际履行了代为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证据,也未向宋某移交相关资料,甚至在提起诉讼前,未向宋某明确告知所购买的是何种理财产品以及资金如何受损的具体情况。
法院还认为,杨某提供的会员登录用户名的截图、“摩根币”云矿机的宣传图片、“摩根币”投资分红分配比例表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11月28日,原审法院遂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口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并判令杨某向宋某返还投资款1万元。
四次对峙法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宣判后,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二审期间,杨某主张宋某知晓“孵蛋器”就是“摩根币”,还进入了“摩根币”的微信投资群。杨某在一审中还申请了证人以及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实际履行了为宋某投资“摩根币”理财的行为。而宋某辩称,不知道杨某购买的是“摩根币”理财产品,“摩根币”属于传销产品。在其多次追问下,杨某一直没有告知1万元的去向。直至2019年6月诉讼时杨某才说理财买的“摩根币”,其也没有进过“摩根币”微信群。关于“摩根币”账户截图,名字缩写不能证明就是本人。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向杨某转账1万元委托其代为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杨某虽主张已代宋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摩根币”理财产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代宋某购买了“摩根币”并设立账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承前析理,杨某与被宋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予解除,宋某要求杨某返还基于该合同给付的投资款1万元于法有据。
3月9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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