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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北海传销老总,法院判处两年徒刑,罚款60万,大快人心

时间:2020-04-08 21:41|来源:反传快讯|编辑:马老师|点击:

      原判认定,“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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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3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反传销救助中心获悉,一审期间,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男子张某平因组织、领导“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张某平经陈维海发展,出资69800元加入以广东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广东体系”之后,从2012年9月至案发,先后直接、间接发展了王某、曹某、唐某等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广东体系”。

  

       至案发时,张某平成为该传销体系的“A级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未达120人但已达30人以上。2017年3月6日,张某平已到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投案,由于案件侦查需要,公安机关当时并未将张某平抓捕归案2019年6月7日,张某平被江西省定南县公安局龙塘派出所查获归案。同月15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将张某平押解回广西北海市。原判认为,张某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某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2020年1月21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张某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宣判后,张某平不服该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轻判。

 

      经二审法院审查,张某平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属于传销账户,根据银行流水,其在2012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将该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期间有多笔数额较大的传销资金汇款发生,张某平在2016年5月还领取老总级别的传销分红2.1万元。张某平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较多,领取传销老总级别的分成,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的罚金得当。

 

      3月27日,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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