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辅警抢劫传销窝点,是否构成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

时间:2020-06-09 15:09|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马老师|点击:

    某派出所辅警朱某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发现,盯梢的某传销窝点有利可图,2019年10月某日深夜,伙同其他几名辅警,身着警察制服、携带警棍数根、手铐数副,以某派出所执行公务为名,实则对该传销窝点实施抢劫。该传销窝点位于城郊一处偏僻的自建房内,主要用以培养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及其日常生活起居。期间,几名被告人以“不交出财物就抓取拘留”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最后共抢到20余部手机及数千元现金。事后,有几个被害人察觉这几个自称“警察”的人的言行不像警察,于是打110报警。

  【分歧】

  本案中,对于几名辅警上述抢劫传销窝点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入户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应认定抢劫罪。被告人朱某等几人以“不交出财物就抓取拘留”相要挟,此种暴力、胁迫之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最终迫使被害人交出了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应认定“入户抢劫”。“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的传销窝点位于城郊一处偏僻的自建房内,主要用以培养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及其日常生活起居,属于上述“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从社会一般人角度而言, “深夜”是人们正常的休息时间,传销人员也不例外,朱某等人此时闯入抢劫,恰系该窝点的“非营业时间”,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后,应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一,认定此项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并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综合审查和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其二,关于辅警是否能认定为人民警察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及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因此辅警不是人民警察。本案中,朱某等人着警服、持警棍、带手铐,以常人眼光判断,足以令人相信他们是警察,故此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相关内容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号: 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