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为名发展数十万人 中国区“接头人”在盐城获刑
12月3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系列案件的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李某燕因协助该传销团伙韩国总部明鲁文在中国推广推销虚拟数字货币,发展会员数十万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015年初,洪淳度(韩国籍,另案处理)、明鲁文(韩国籍,另案处理)等人在韩国创建了共享币(英文名:ShareCoin)传销组织,并成立了推广营销公司、交易所、软件开发公司、98商城、浙江苏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个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共享币改名为DGC币。共享币传销组织设立了共享币交易平台,以发行共享币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缴纳100美元至500美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每一会员下线分为两条线(即左区、右区或称为大区、小区),每条线下可以发展无限层级。参加者由发展其的上级会员安置成为该上级会员下一层级会员或该上级会员已发展下线会员的下层级会员。
该交易平台设置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三种奖项作为会员的动态收益,设置共享币拆分作为静态收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共享币传销组织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设立中国区总部、举办DGC币启动大会、组织中国会员参观韩国总公司等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大力宣传,以互联网为平台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
截至案发,共享币传销组织共有中国境内会员556418人,收取中国区会员费用12.89亿余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李某燕在共享币传销组织韩国总部工作,协助韩国总部明鲁文在中国推广共享币。李某燕参与翻译共享币的宣传推广资料,并转发给共享币中国区领导人边策、团队长周晓林等人;协助明鲁文等人与共享币中国区总部及各团队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商谈推广提成等;以共享币全球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DGC币中国区启动大会;计算共享币中国区各团队市场的推广提成;帮助中国区会员解决账号登录、奖金出错等平台问题;受共享币传销组织韩国总部指派处理周晓林因涉嫌DGC币传销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相关事宜。
期间,李某燕使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帮助该传销组织走账,收到传销组织资金合计1978875.4元,并将部分资金转账给他人。
2018年3月7日,李某燕的护照被中国驻韩国大使馆依法宣布作废。2020年7月20日,李某燕被韩国警方遣返回国,后根据疾控中心安排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8月5日,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燕协助该传销组织在中国境内推广共享币,在该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非法侵犯,12月11日,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李某燕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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