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平台崩盘后删除大部分数据 法院定性为集资诈骗
1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的二审裁定书。一审期间,戴某某等31名被告人分别犯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10年6个月到缓刑3年的有期徒刑,其余2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在莱州市达成筹建“嘉和互助”平台的共识,由被告人戴某某负责出资,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制作网站平台。同年5月25日,该二人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济南市达成建设“嘉和互助”平台网站的口头协议,约定由周某某、王某某负责平台网站的制作、域名申请、服务器租赁、网络维护、平台运行中的会员打款匹配等事项,并向周某某、王某某支付建站费用。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陪同被告人李某某参加与戴某某及周某某、王某某的会谈。同年6月10日“嘉和互助”平台正式运行。
“嘉和互助”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是以参与会员相互提供帮助、接受帮助为名,要求会员缴纳1000元到6万元帮助款作为进入资格,许以1万元1个月3600元的高额返利,平台设有推荐奖和领导奖,推荐奖为下线提供帮助额的10%,领导奖为直推10人并且团队到达100人后开启,领导奖分五代,奖金分别是一代投资额的10%、二代的6%、三代的3%、四代的2%、五代的1%。
为吸引下线会员积极参与投资,戴某某、李某某谎称“嘉和互助”是济南的公司创建,给参与会员造成“嘉和互助”平台有实体支撑的假象,诱惑更多会员参与。
在平台网络系统运行不稳定时,戴某某、李某某让姜某某冒充嘉和公司经理,到莱州宴请参与“嘉和互助”的领导人。姜某某谎称自己是嘉和公司负责市场推广的副总,先后于2017年7月16日、8月15日,同李某某到莱州市,以宴请嘉和主要会员、谎称嘉和有公司支撑、给会员发放红包的方式推广“嘉和互助”平台,被告人姜某某该两次共收取好处费5万元。
同案人房某经戴某某介绍于2017年6月15日注册“嘉和互助”会员账号,并于同年7月下旬从戴某某、李某某处获取了“嘉和互助”平台的管理员账号,参与发布“嘉和互助”平台运行中会员提供帮助、接受帮助的匹配等指令,介入嘉和传销活动的策划、操纵。
同年9月底,戴某某、李某某和房某至济南与周某某、王某某见面,要求二人制作“嘉和互助”的手机版本,并给付二人改版费用。同年9月底,该三被告人在济南市见了姜某某、张某某,要求姜某某、张某某冒充嘉和公司的领导届时招待到济南的莱州嘉和的会员,并当场分别给付姜某某现金10万元、张某某现金2万元作为好处费。
同年10月2日,姜某某组织在济南市鸿腾国际大酒店招待到济南参观的嘉和会员,并联系红木展馆带领会员参观,并于当晚以嘉和公司负责市场的经理的名义在该酒店招待会员吃饭。张某某在明知嘉和互助没有实体产业支撑的情况下,到场充当嘉和公司的领导参与宴请。
在平台运行过程中,戴某某、李某某等利用网络平台虚拟充值后可接受帮助的设置,利用不提供帮助、只接受帮助或提供少量帮助、主要接受帮助的注册账号,从平台抽水取现1400余万元,其中戴某某、李某某抽水取现301.17万元。2017年10月下旬,因平台会员出现打款不及时,提供帮助数额少于接受帮助数额的情况,戴某某、李某某等未将抽水的款项复投,致使平台无法正常运营,遂决定于同年10月26日晚关闭平台。
2017年10月26日23时许,李某某和房某等至济南市指使周某某、王某某将该平台关闭,并删除了平台大部分数据。根据周某某、王某某保存和恢复的平台电子数据显示,“嘉和互助”平台共注册会员4388人,投资总额8400余万元。在“嘉和互助”平台的运营过程中,李某某、戴某某和房某等创建和管理“嘉和总群”、“嘉和精英群”、“嘉禾”等多个微信群,李某某以微信名“鹿鹿”、“水木”,房某以微信名“如意”、“陈某”对嘉和会员进行管理,推广相关制度、规则。
另查明,“SFE互助金融平台”系以投资“SFE”会员互助获得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推荐奖励,并设立满勤奖和团队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7年7月初,周某利用“SFE互助金融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商某丰作为自己的下线;商某丰发展被告人潘某某等人作为其发展的第一代会员下线,潘某某等人再采用直接推荐、微信推荐等多种方式各自发展下线人员参与“SFE互助金融平台”。
截止“SFE互助金融平台”关闭,潘某某发展下线400余人,获利4.17万元。
因“嘉和互助“平台关闭,部分下线会员与戴某某等发生纠纷戴某某于2017年10月29日报案,莱州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本案。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上述判决。原审宣判后,戴某某、李某某、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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