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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骗取钱财证据不足 对“PTFX普顿外汇”两名嫌犯不起诉

时间:2021-01-28 21:08|来源:反传防骗|编辑:马老师|点击:

      2020年4月,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破获一起“PTFX普顿外汇” 网络传销案。1月28日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该起传销案件的最新进展。其中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是否具有“骗取钱财”的故意以及认定其为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方面的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赵某某在微信群里与唐山的朋友刘某某第一次接触了“PTFX普顿外汇”后,为了宣传“PTFX普顿外汇” ,赵某某在下花园区星光KTV后院设立“普顿外汇”的工作室后又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亲自讲授行宣传“PTFX普顿外汇”平台的基本情况以及盈利模式,或是通过建立微信群来宣传“PTFX外汇平台”来进行所谓的“外汇炒卖”,从而让更多人加入投资,赚取更大的利益。

 

      同时赵某某还雇佣孔某某进行宣传、对“普顿外汇”的基本操作流程、平台的盈利模式等进行讲解,另外杜某某、刘某在这期间也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发展“下线”。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涉及的投资平台为“PTFX普顿外汇”,该平台会员有MEMBER、I、IB、MIB、PIB、 PIB2共6个不同的类型,赵某某为PIB级别经纪人。

 

      自2016年年底起,“PTFX普顿外汇”一直打着投资炒外汇的幌子来进行组织、领导传销,实际上所有类别的会员在 “PTFX普顿外汇”平台投资的资金并没有转到投资者口中的“BCA中亚银行”,而是都流转到“PTFX普顿外汇”指定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普顿公司用这些参与者的钱进行资金空转,给投资会员盈利分红。会员获取利润有三种途径,第一种为交易获利,即会员交易获取的利润中可提取的利润为会员进行交易所赚取利润的百分之70。

 

      第二种为盈利分享获利,即通过下线进行交易获取的返利,如果直接下级通过交易获利,则此会员抽取利润的百分之10作为盈利分享收入,若下级第三代会员通过交易盈利,则此会员抽取利润的百分之5作为盈利分享收入。 

 

      第三种为交易佣金获利,即指交易佣金收入的金额为MST-PVOFIT表的VOLUME字段值减去VOLUMEGZBE字段值得出的结果再乘以系数计算而来。

 

      2019年12月,“PTFX普顿外汇”台会员均无法进入平台交易。

 

      经司法鉴定,杜某某发展下线1560名,获利26万余美元;孔某某发展下线212名,获利3万余美元;刘某某发展下线356名,获利6万余美元。

 

      经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关于其是否具有“骗取钱财”的故意以及认定其为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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