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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头目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时间:2011-01-24 22:36|来源:法院网|编辑:集结|点击:

      传销分子自以为骗取下面的人钱安然自得的把钱拿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严惩。请看下面这些传销头目是怎样获刑的。

       怀揣快速致富的梦想,夏某等8人分别从河南、湖南等地来到江西省弋阳县,以推销商品为名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1月2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夏某等8人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夏某、陶某、华某、李某、朱某、陈某、郑某、候某及刘某(另案处理)在2009年先后参加了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轩妍阳光化妆品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推销轩妍阳光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交2800元或3900元购买一套商品作为加入资格,实际并无此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后才可发展下线人员,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划分层级的依据,骗取参加者的钱财。该传销组织成员按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从高到低分为高级经理、经理、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层级。

       2009年7月份该传销组织从浙江省江山市流入江西省弋阳县,被告人陶某、华某、夏某作为在弋阳县的该传销组织中的经理,被告人李某、朱某、陈某、郑某、候某及刘某作为在弋阳县的该传销组织中的主任,均属于较高层级的管理人员。被告人李某、朱某、陈某、郑某、候某及刘某等人负责管理下层级的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有关传销内容的上课,发展下线人员,收取下线人员购买商品的钱,然后由李某或朱某交给陶某、华某、夏某,陶某、华某、夏某等则根据上交的钱款按比例向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分别以协助奖、开拓奖、直销奖的名义发放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等八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上列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华某、郑某、朱某、候某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朱某、陈某、郑某、候某在传销组织里的级别低于夏某、陶某、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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