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刑还罚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份,被告人陈文、宋玉梅、岳峰利、滕彩宏等人先后来到南阳,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交钱、交钱数量确定业绩点数,根据点数提升领导级别。被告人陈文等4人为A级成员,均在晋升为A级后离开南阳,住在四川省绵阳市遥控指挥在南阳的传销人员。被告人周金等7人为B级领导,组成两个B级团队,领导被告人郭大全等13名C级成员,采取电话指挥、不定期巡查课堂、定期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等方式领导传销工作。被告人郭大全等13人组成的C级团队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并共同管理设在南阳市车站路“阳光招待所”和设在南阳市工业北路“金海岸快捷酒店”的传销课堂,对学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两个课堂时,两课堂上的学员共为88人。
6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市涉案人数最多、组织者级别最高的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文等24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50000元不等,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另查明,被告人陈文非法获利300000元,被告人宋玉梅非法获利120000元,被告人闫海霞非法获利14000元。
法院认为,陈文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4名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分别实施了作用不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级别、非法所得、参加时间长短、认罪情况等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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