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以案释法】出售银行卡成网络诈骗帮凶!两男子获刑

时间:2021-02-08 09:48|来源:互联网|编辑:马老师|点击:
      兄弟,快过年了,有什么路子来钱快啊?
      那你问对人了,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生意。有兴趣吗?
      怎么说?
      把你身份证办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一套卖给我,1000块立马转给你。
      好兄弟,我这就去办!
     买卖自己的银行卡不行?!
      当然不!可!!以!!!
      银行卡存储了很多的个人信息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利用成非法买卖
      你以为能轻松“赚钱”?
      殊不知,会酿成大祸!1月22日,合山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两名出售银行卡的被告人进行了宣判。

      01:案情回顾:2019年8月,被告人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谭某需要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以个人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将绑定的手机卡、“u盾”共同出售给谭某,获利600元。韦某出售给谭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集资诈骗,涉案金额660000元。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韦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  合山法院采用“云庭审”审理该起案件。

      02;案情回顾:被告人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谭某成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活动,仍持其身份证于2019年9月份到柳州市办理了一张移动手机卡和两张银行卡配套的电子密码器。之后吴某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其办理的上述手机卡、银行卡和电子密码器出售给谭某成,从中获利2500元钱。后在公安机关的“断卡
行动中,被查获,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涉案金额总计为724812元。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吴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2500元。合山法院采用“云庭审”审理该起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实,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只能购买他人实名制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特别提醒: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若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  。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家人陷入传销失联,需要寻人可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相关内容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号: 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