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人因找对象找工作被骗至攀枝花搞传销
时间:2017-04-22 11:01|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www.fcx110.com|点击:次
四川在线消息(程桂英 记者 王代强)来自全国各地30余人,因为想找对象、找工作等,被他人诱骗至攀枝花某出租房,不但人身自由被限制长达数日甚至数月,还被强迫以缴纳会员费参与分成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所幸,他们最终被警方成功解救。
近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及非法拘禁他人的班某、非法拘禁他人的韦某以及向某均被判刑。
谎称帮人找对象找工作,在攀开展传销活动
2013年以来,广西人班某(1983年出生)和韦某(1995年出生)、重庆人向某(1989年出生)先后加入假冒“天津天狮集团”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高级经理、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的顺序组成5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5年4月,3人伙同何某等10余人,在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向阳村等地租下5套民房,开设5个“家”,开展传销活动。班某、何某等人为业务代表或业务主任,轮流管理“家”里一切事务,其余成员为业务代表或业务员,负责发展、看管新人。
从2015年4月底至9月2日,班某等人以可以帮人介绍对象、找工作等为由,将陈某、伍某、刘某等多人诱骗至出租房,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数日至数月,并以缴纳会员费参与分成的方式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
至案发时,5个“家”的人数达30人以上,这些人员来自全国各地。
组织传销非法拘禁他人,3名男子分别获刑
东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班某伙同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组织,在传销活动中系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依法应当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班某、向某、韦某伙同他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近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及非法拘禁他人的班某、非法拘禁他人的韦某以及向某均被判刑。
谎称帮人找对象找工作,在攀开展传销活动
2013年以来,广西人班某(1983年出生)和韦某(1995年出生)、重庆人向某(1989年出生)先后加入假冒“天津天狮集团”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高级经理、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的顺序组成5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5年4月,3人伙同何某等10余人,在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向阳村等地租下5套民房,开设5个“家”,开展传销活动。班某、何某等人为业务代表或业务主任,轮流管理“家”里一切事务,其余成员为业务代表或业务员,负责发展、看管新人。
从2015年4月底至9月2日,班某等人以可以帮人介绍对象、找工作等为由,将陈某、伍某、刘某等多人诱骗至出租房,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数日至数月,并以缴纳会员费参与分成的方式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
至案发时,5个“家”的人数达30人以上,这些人员来自全国各地。
组织传销非法拘禁他人,3名男子分别获刑
东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班某伙同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组织,在传销活动中系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依法应当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班某、向某、韦某伙同他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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