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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新增传销的定义以及对传销人员的处罚规定

时间:2011-08-26 10:47 点击: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区分了直销和传销不同的概念。《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条例还对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
  该条例规定了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但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传销罪刑。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诈骗罪来定罪的。
  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

       此前我国刑法没有“传销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为了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的稳定,8月25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正式新增了“传销罪”。
  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中国对传销的打击历时已久。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但是受高额利益的诱惑,到2004年传销活动在中国达到一种顶峰状态。2004年,发生在重庆市的“欧丽曼”非法传销案涉及全国13所高校约200名大学生。2007年初被查处的亿霖案涉及投资群众2.2万人,非法聚敛资金达16.8亿元。

  因此,周光权指出,就传销单独设立罪名有重大的现实和司法意义。而且,他认为,《修正案(七)》的草案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也属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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