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传销头目被判刑
时间:2012-11-20 11:55 点击:
昌江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林某等人来到昌江石碌镇,向郑某详细介绍了幸福缘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公司的工资制度。经过林某的介绍,郑某购买了幸福缘公司的福缘茶、营养餐等产品,成为林某的下线。林某告诉郑某,如果能发展下线购买幸福缘公司的产品满1000盒,就可以成为幸福缘公司的会员,并每个月得到幸福缘公司给的分红,每月通过幸福缘公司的员工管理系统领取薪酬及返利。2012年3月,被告人郑某发展下线55层,434人,成为三星级业务经理。郑某的薪酬及返利从刚开始的每月1200元人民币升到15000元人民币。幸福缘公司网络传销活动已经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性为传销行为。
近日,海南省昌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在该案中,郑某为了获取更多薪酬和返利,积极发展下线,组织其他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作用较大,系领导者。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林莹 通讯员麦兆堂 卫伟)
近日,海南省昌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在该案中,郑某为了获取更多薪酬和返利,积极发展下线,组织其他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作用较大,系领导者。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林莹 通讯员麦兆堂 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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