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被盗是否受法律保护?七部委未否定私人持有虚拟币的合法性
近日,有网友问鹰鉴为什么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而虚拟货币被盗或被骗却能受法律保护呢?关于该问题,鹰鉴今天用法院已经宣判的案件来回答该网友的问题。
买卖虚拟货币连续爆仓
北京火币公司被告上法院
2018年3月8日,金某通过域名为huobi.pro网站的杠杆交易区以单价1万USDT(泰达币)的价格欲将杠杆借出的32.931个比特币卖出,而实际成交了21.823个比特币。但由于系统自动买入,导致账户爆仓,造成剩余的11.108个比特币无法卖出,而且在之后的两天内无法进行正常交易,造成金某损失5万多个泰达币。
2018年3月22日,金某再次以单价8910泰达币的价格欲将杠杆借出的27.627个比特币卖出,账户却又爆仓,导致金某的帐户无法正常交易,造成了至少6万余个泰达币的损失。
金某两次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遭受损失后认为,是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火币公司)通过内幕交易、操控盘面、篡改数据才造成自己损失,随即将火币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并称北京火币公司已赔偿第一次侵权的部分损失。
北京火币公司辩称,北京火币公司的网站域名为huobi.com,该网站只提供新闻资讯服务,并不提供任何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及交易平台。金某是在标注huobi.pro域名的网页注册和登录,并注册操作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站并非北京火币公司的网站。
2017年9月4日,国内监管部门开始禁止国内平台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和交易平台服务,北京火币公司在2017年9月响应国家政策要求,立即停止了交易平台服务。
原来所有的域名在2018年5月12日与HuobiGlobalLimited公司完成域名转让交易后,huobi.pro和huobi.com两个域名都归境外企业HuobiGlobalLimited所有,北京火币公司通过一系列的业务转让的行为,不再从事虚拟火币的交易。
北京火币公司认为,金某登陆并交易的网站始终为境外企业所有。金某应该在塞舌尔岛适用塞舌尔群岛的法律,向HuobiGlobalLimited提起诉讼,与北京火币公司无任何关系。
法院认定是非法债务
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是比特币,而根据《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据此,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019年3月7日,泉山区法院认为,金某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金某的起诉。
诈骗虚拟货币套现30余万元
法院判令退赔违法所得
2019年12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诈骗虚拟货币的案件。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人刘某、孟某林退赔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
原判认定,2017年12月30日,刘某、孟陈某经合谋后,在其创建的“BTCETH担保交易群”微信群里发布出售“以太币”的信息,谎称以每个以太币5000多元的价格收购朱某50个以太币。当日,朱某将50个以太币转到刘某指定的以太坊钱包后,刘某、孟某林即将朱某的微信“拉黑”并“踢出”微信群。
同日,刘某、孟某林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倪某10个以太币。此后,孟某林将获取的60个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出售套现30余万元,并与刘某予以瓜分。
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孟某林、刘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
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未否定私人持有虚拟币的合法性
宣判后,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抗诉机关认为,首先被告人孟某林、刘某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以太币,本质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其次,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买卖业务,但并未否认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像数字货币这样仅被禁止作为货币流通的有“虚拟商品属性”的财产,应当作为犯罪对象。
再次,被害人付出人民币对价后得到以太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其损失的财产应受刑法保护。不能因为数字货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性质,就将诈骗数字货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审认为,以太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将诈骗以太币认定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七部委公告仅否定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并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未否定私人持有以太币的合法性,也未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标志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进入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以太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依法属于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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