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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部通缉的传销女逃犯、终落法网等待法律严惩吧

时间:2020-04-25 19:28|来源:杨恩雄律师|编辑:马老师|点击:

      这名落网逃犯叫金某霞,绰号“金婉婉”,出生于1998年,她是13名A级通缉令中最年轻的一人。金某霞于4月21日在东莞落网,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近日,公安部将1712名涉黑人员列为逃犯,对13名人员发布了A级通缉令。4月24日,一名女逃犯落网,我们看下相关信息。
 

A级通缉令女逃犯落网

     
 据了解,金某霞是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她涉嫌传销及非法拘禁犯罪。1998年出生的女孩,今年才22岁左右,就已经成为全国通缉的逃犯。

      官方通报,金某霞涉嫌的是传销与非法拘禁犯罪,笔者猜测,她涉嫌的应该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在传销的过程中,对参与人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殴打等。

我们分析一下,她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传销犯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有两类传销活动:

1、原始传销,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2、诈骗型传销,没有真正的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主要是第2种传销。根据立案标准,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参与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2、直接或间接收取资金达250万以上;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受过刑事处罚,后面又发展传销人员60人以上的。

4、造成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的。

此次落网的逃犯,很有可能已经属于情节严重,否则公安部不会发出A级通缉令。因此,笔者认为,就组织、领导传销罪,她就会被5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如何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的,择重罪处罚。

如果在组织、领导传销的同时,又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能让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的,不是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名女逃犯,很有可能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又造成他人死亡。

了解一下通缉令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己管辖的地区,应该报请有级公安机关发布

公安部的通缉令分为A级和B级,公安部自己认为应当重点抓捕的在逃人员,就发布A级通缉令,必须是针对案情重大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的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按各省级公安机关请求而发的抓捕在逃人员的命令,也就是说,B级通缉令只是帮下级公安机关发的。

A级、B级通缉令,都是全国范围有效。注意一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发通缉令,但是仅在自己辖区内有效。这名落网的女逃犯,今年只有22岁左右,能让公安部动用最高级别的通缉令,可见她的罪行非常严重。

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她出狱之后,很可能已经变成中年妇女,大好年华,只能在监狱中度过。

最后,不由得感叹一句:“卿本佳人,奈何作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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