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赛比安公司以消费返现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湘潭一男子获刑
9月22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赛比安”网络传销案。鹰鉴了解到,一审期间湘潭市男子谢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谢某通过赵某某推荐参与美国“SAIVIAN”(译名“赛比安”)公司传销活动,利用赛比安公司以消费返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等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赛比安”传销公司规定,每人第一个月交1000元,其中900元为购买该公司注册码,100元为托管费,立即可以成为赛比安公司会员。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需要购买900元一个的续费码进行续费,从第三个月开始,“赛比安”网站会返还给会员一个续费码或者一个注册码,从第四个月开始,网站就会返还给会员一个注册码和一个续费码。
因“赛比安”会员每个月需要续费码进行续费,因此从第四个月开始网站生成的续费码每个月还是要用于会员账户的续费。
同时,从第四个月开始,会员可以使用在国内任何地方不管真假的消费发票或者小票从赛比安公司最高报销8800元,从而获得8800元的20%的返利,返利的形式主要以“注册码”和“续费码”的方式返给会员。
此外,每个会员固定发展3个下级,每个人名下的两组人发展的人数取两组人数中少的那组的人数来评级,对应的等级越高,每日获得的返利越多。如发展3个下线,就可以获得5美元/天,发展12个下线,可以拿到20美元/天,以此类推。这就使每个会员要想得到高收入就要尽可能多的发展下线。
会员有两种方式可以从“赛比安”的账号把钱提出来,一是将“注册码”卖给下线会员,二是办理在国内无法办理的带有“赛比安”标识的万事达卡,该卡可在国内取现。
谢某通过微信在赵某某手上购买注册码注册成为“赛比安”会员后,为获取利益引诱更多人参与“赛比安”传销活动,先后租用湘潭市雨湖区维也纳餐厅的一个包厢、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一私人民房作为工作室,从网上下载关于“赛比安”的宣传资料、视频,通过微信群转发和组织人员到工作室进行现场听讲等方式进行宣传。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谢某直接或间接推荐发展了罗某某等58人加入赛比安,并按照推荐加入“赛比安”的规则,将新注册的赛比安会员进行上下级关系排序,以便获取相应的返利。
同年4月,谢某为谋取利益最大化,推出众筹模式,将推荐发展对象分成不同的众筹组,根据“赛比安”的返利规则,每人交纳约11000元提供多个用于注册“赛比安”会员的姓名、电话、邮箱等信息,由谢某帮助推荐发展对象注册多个“赛比安”会员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谢某收取加入“赛比安”的注册费后,并对其发展的所有“赛比安”会员账号进行续费和托管,每个会员账户收取续费费用及每月100元的托管费,请其姐姐谢某某对会员账户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在“赛比安”官方网站上传虚假消费票据作为返利依据,集资诈骗、进行所谓的后台维护。
至案发,谢某以消费返利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赛比安,发展下线会员人数58人,层级四级以上;违法所得187913元。
原审判决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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