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传销骨干以公司上市等名义进行诈骗和传销被判处10年刑期
9月22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期间,淄博市女子张某英因犯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2年时,张某英明知没有资金能力,为赚取高息,于是以某保险公司上市买入股基金的名义借了韩某200万元,用锦绣花苑9号楼抵押借了15万元,用张店区科技苑紫荆园抵押借了30万元,用双凤生活区将军楼抵押借了60万元。
在此期间,张某英还使用同样的手段从于某处骗取了1115万元。
据张某英供述,为了让韩某、于某相信,能从二人手中把钱借出来,就编造了某保险公司上市的虚假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的房屋抵押,房子也不是自己的。
案发前,张某英归还韩某1287575元,以住房折顶90万元,共计诈骗韩某412425元;归还于某1085600元,共计诈骗于某164400元。判决书上显示,张某英除了犯集资诈骗罪外,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4月,张某英加入名为“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进行所谓的“中国商务商会”资本运作,在淄博市淄川区以“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享经济”等名义发展下线人员。该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以购买“单”的方式加入,每个加入者最多购买15单,每单2900元,与发展的下线构成“五级三晋制”上下层级。加入者每人只能发展两个下线,超过的人数放在自己的下线下面,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升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集资诈骗。
其中,张某英发展传销人员9级74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301.3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加入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以“商务商会运作”为名,要求参与者以购买“单”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交纳“单”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资金数额301.38万元,情节严重,集资诈骗,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张某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张某英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张某英明知没有资金能力,为赚取高息,以编造公司上市购买入股基金、提供虚假房屋抵押方式,使被害人韩某、于某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拆东补西,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等,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上诉人张桂英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张某英诈骗韩某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系被害人韩某、袁某报案案发,后侦查机关将张某英抓获归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其交代的涉及于某的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集资诈骗韩某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均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某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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