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向传销出租屋者发出最后“通牒”
11月1日,兴安县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的通告》,向传销出租屋者发出最后“通牒”,震慑违法房屋出租人,要求房屋出租者十五天内自行清查,愈期不清退者从重处罚。 近年来,兴安县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县委县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但由于一些居民、单位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的违法分子,使传销人员很容易找到新的活动场所,以致传销活动难以有效遏制。针对这一情况,县委县政府研究采取“以房定责,以房管人,堵源截流,断其后路”的措施。通告要求,禁止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为其提供集会、住宿等活动场所,十五天内由房屋出租者自行清查,对主动清退的不予追究责任。也可以向县打传办报告,由打传办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但要没收房租和押金。逾期不自行处理也不报告的,一经查实,除没收其所收取的房租和押金外,并给予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水电部门实行停水、供电,直至房屋出租者接受处罚后才能恢复供水、供电。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逾期不自行处理的,监察部门还要给予政纪处分。对揭发、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目前,兴安县已制订出租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违规房屋出租人档案。要求房屋出租人必须查验租赁人的暂住证及身份证,严厉惩治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住宿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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