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涉嫌虚假宣传 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被罚30万元
时间:2022-10-31 10:20|来源:未知|编辑:站内编辑|点击:次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为主要从事牙科诊疗的医疗机构,当事人从2020 年4 月10 日起至2021 年8 月6 日为宣传其公司的口腔医疗服务,通过店内价目表、收费系统、在水产路2599 号、水产西路1028 弄等地设立宣传点位以发放宣传资料页、宣传品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时含有“植体:中美合资种植体”“中美合资百康特植体”“中美合资种植牙3888 元/颗(含冠)限量100颗”“享上海九院正畸专家一对一”等用语。
该医疗机构宣传的“中美合资种植体”“中美合资百康特植体”“中美合资种植牙”等用语,经核实,上述均指“牙种植体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71890;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80026 号;制造商:常州百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常州百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与事实不符;该医疗机构宣传的“享上海九院正畸专家一对一”,经核实,该医疗机构内共有7 名医生均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无关,且该医疗机构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无任何业务合作关系、未签订协议、未取得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宣传的许可,与事实不符。因当事人销售的价格包含了多个医疗器械及手术费用,其中手术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利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危险。该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外,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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