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化网贷监管:禁止 “理财计划”类产品,必须立即下线!
时间:2018-07-19 21:54|来源:网络|编辑:www.fcx110.com|点击:次
P2P平台不得提供“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须立即下线。
7月19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加强业务合规性的风险提示函》(下称《提示函》),《提示函》明确指出,P2P网贷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
北京互金协会认为,“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存在期限和规模错配等违规的可能。经过前期排查,协会发现个别平台依然运营此类违规产品。现协会要求所有北京地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立即下线“理财计划”类产品,并提示投资者,自行承担此类产品产生的后果。
7月19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发《加强业务合规性的风险提示函》(下称《提示函》),《提示函》明确指出,P2P网贷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
北京互金协会认为,“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存在期限和规模错配等违规的可能。经过前期排查,协会发现个别平台依然运营此类违规产品。现协会要求所有北京地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立即下线“理财计划”类产品,并提示投资者,自行承担此类产品产生的后果。
当前,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延期的背景下,对市锄构的合规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网贷机构而言,北京互金协会再次重申,P2P网贷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类违规产品。
同时,要求网贷平台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按照相关指引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平台经营情况,北京互金协会也将组织资源尽快展开对于平台关联自融、恶意隐瞒逾期、坏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工作。
对已不具备继续营运条件、拟退出市场的机构,协会督促其制定清退方案,有序退出市场,提高退出过程的透明度,严禁平台董监高人员失联和跑路等形式逃避责任。
此前,北京监管部门曾在2017年上半年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明确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也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要求网贷平台重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按照相关指引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平台经营情况,北京互金协会也将组织资源尽快展开对于平台关联自融、恶意隐瞒逾期、坏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工作。
对已不具备继续营运条件、拟退出市场的机构,协会督促其制定清退方案,有序退出市场,提高退出过程的透明度,严禁平台董监高人员失联和跑路等形式逃避责任。
此前,北京监管部门曾在2017年上半年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明确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也属于违规行为。
另外,在2017年网贷整治办下发的《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实际上,为了用户方便投资,不少平台仍以类似做法提供涉“理财计划”类产品。而在今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也再次强调,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实际上,为了用户方便投资,不少平台仍以类似做法提供涉“理财计划”类产品。而在今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也再次强调,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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