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卫杀死传销头目 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2月份,东莞市莞城区步步高罗沙前一巷 2 号出租屋成为一处传销窝点,李相泽(男,殁年25岁)负责看管、监视窝点成员,该窝点房门反锁,钥匙掌握在李相泽手里。
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庞胜斌网上求职被骗入传销窝点,要求离开过时持刀自卫杀死一名传销头目。今日上午10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庞胜斌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死者家属83950.8元。庞胜斌表示不上诉。
3月份,庞胜斌被窝点一名成员骗到出租屋,并被告知该窝点的成员与所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合作创业”。庞这才发现自己掉入了传销陷阱,他要求立即离开,但受到传销成员李鼎等人殴打。
一番推掇后,庞胜斌取出弹簧刀挥舞刀子乱划,威胁不得靠近他。随后,庞试图冲出房间,正出房门口时,遭到李相泽的阻拦,李相泽朝庞胜斌扑过来并搂住他,在双方扭打过程中,庞胜斌持刀刺了李相泽左胸部一刀,致李相泽受伤倒地。庞胜斌捅人后即跑到二楼客厅的阳台玻璃门处,踹烂玻璃来到阳台向楼下住户求救,接着又撞开防盗网,顺着下水管道爬到地面。李相泽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称,庞胜斌持刀进行自卫,造成一人死亡,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李相泽等传销人员实施的非法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相泽等人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胜斌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胜斌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庞胜斌应承担死者家属60%的经济损失共839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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