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宁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原告刘先生状告为自己进行“资本运作”的好朋友蒋先生,要求退回本金46000元。法庭上,蒋先生却称他所谓的“资本运作”其实是传销,而刘先生对此全然知晓。经审理,长宁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判决蒋先生对刘先生返还23000元。
2011年,蒋先生向刘先生介绍一种号称是国外引进的资本运作方式,利用该方式,投入人民币3800元,撤回资金时就可以得到380万元,投入69800元,撤回可得1040万元,而 从加入到撤回资金只需一至两年时间。心动不已的刘先生当即给蒋先生的银行账户上打去46000元。然而,2年过去了,刘先生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甚至连蒋先生也联系不上了,于是他起诉到了长宁法院。
长宁法院于今年1月份将蒋先生传唤到庭并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上,蒋先生对刘先生提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提出,刘先生一开始就知道这种资本运作就是传销,而传销不是把钱投入就可以赢利的,需要刘先生本人也参与进去,才可以拿到回报。对此,刘先生表示确认。
2月8日,长宁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时,蒋先生却拒不出庭,法院遂缺席判决。长宁法院认为,鉴于被告蒋先生确认原告刘先生委托其代办资本运作,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是该合同内容是从事传销活动,而传销活动为国家所明令禁止,所以该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从刘先生所称的资本运作模式来看,他不可能不知道那是传销行为,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对此及时表示过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刘先生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蒋先生应赔偿刘先生2300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