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传销:贵州传销“主任”发展63名下线在浙获刑一年
今年21岁的贵州人吴成国,组织、领导63人的传销网络,短短3个月实现传销总额近20万元。10月12日,被浙江台州仙居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后,浙江仙居法院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案件,此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一直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吴成国自2009年11月份开始从事推销“广州市雷蝶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虚拟化妆品为名的传销活动。
2010年3月15日,吴成国到仙居城关任“主任”,负责该组织在仙居地区的传销活动。加入者只要购买一套价值2900元的“雷蝶诗”虚拟产品(实际没有产品)即可成为该组织的会员。然后会员根据发展下线人员的多少及可升为业务员(发展下线1至2人)、主管(发展下线3至9人)、主任(发展下线10至64人)、经理(发展下线65至392人)、总经理(发展下线393人以上)五个级别,该五个级别分别可按15%、20%、30%、40%和52%提成,除级别提成为,上线还可以获取下线的级差提成。
为不断发展传销人员,吴成国租了12个房间,为传销人员统一安排住宿吃饭,并将其中的2间作为传销培训的教室,每天安排专人上课,大肆吹嘘“发展下线可获得高额回报”,每天听课的人数最多时达到上百人。
根据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吴成国按规定每月分配奖金以让传销人员发展更多的下线。截至6月21日案发,吴成国共发展了63名传销人员,大部分为贵州、云南、四川一带在仙居的打工者。吴成国自己非法获利2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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