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费资本论”为幌子骗了近4万人 钦州一起特大传销案审结
8月24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裁定书。鹰鉴在该裁定书上看到,阚某华等15名被告人以“消费资本论”为幌子,通过搭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以消费返利等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近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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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2018年4月份,被告人阚某华将被告人刘某华介绍给被告人徐某认识,阚某华称刘某华有一套理论体系叫“消费资本论”,后来发展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经济运行体系”,阚某华想通过实践证明这套理论,并从中赚钱。随后,徐某便决定与阚某华一起做事,并由徐某来搭建团队。同年5月,徐某在深圳市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公司)为民富通达公司成某做商业模式、系统开发、营销策划、培训等方面工作。
后来百思公司搭建了民富通达公司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由于百思公司对会员系统方面没有能力做,徐某便在长沙找到长沙红狼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狼牙公司),并与该公司的股东贺某、陈某举商谈,由陈某举与徐某签订服务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贺某根据徐某提供的会员系统的奖励模式、会员制度、图纸等资料进行对民富通达公司的“民付宝”手机APP系统的开发、升级和数据维护。
“民付宝”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扫描推荐人的“民付宝”会员的二维码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但普通会员没有推荐发展下线以及获得收益资格,必须要追加投资69元、690元、69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入门费注册成为平台中VIP会员至市场总监等不同级别的会员后,才可以参与投资活动并且拥有发展下线会员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
“民付宝”平台会员体系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高级会员;市场体系分为市场经理、高级经理、市场总监;代理体系分为个人代理、省级代理。各个等级的会员发展下线不受人员限制,均安置在推荐人下线。
VIP会员以上级别会员要想在平台中获得收益,只能通过不断的发展推荐下线人员并不断鼓励下线会员升级,从中获得推荐奖励,以及不断鼓励自己的下线在平台内进行消费,产生业绩奖励。
根据会员级别不同,推荐一个商家获得150元,每推荐满10名商家可获得1000元奖励,满20名商家可获得2000元奖励;推荐一个市场经理可获得690至1380元;推荐个人代理可获得0.5万至2万元;推荐省级代理可获得代理充值金额的5%。
高级市场经理享受伞下团队会员费、个人代理费现金5%提成,市场总监享受高级经理团队下业绩现金2%提成、享受直辖区业绩6%提成。个人代理享受伞下消费额现金提成的1‰,省级代理享受省级区域内会员费和个人代理现金2%提成、享受省级区域内消费额现金1%提成。以虚拟的商品买卖的形式在平台所做的一个流程,商家在与其他会员消费者产生交易时,商家需要让利13%,得回消费额87%的现金,13%的民富宝,同时消费者获得消费金额全额民付宝奖励。
民富通达公司以发展新经济模式、搞第四方支付为名,依托专门用于传销活动的“民付宝”APP系统平台,收取入会费,并以设置推荐奖励、层级奖励、消费返利等为诱饵,发展下线吸引会员,至案发会员总人数为36629人。
原判认为,阚世华、徐震等15名被告人以“民付宝”APP为依托,要求加入者缴纳不同的费用,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阚某华、徐某等13名被告人5年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免除张某、李某的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传销活动资金及电脑、手机,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没收,上交国库。
宣判后,徐某、黄某芙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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