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出现金360万!十堰一男子依托PlusToken平台发展97万余人
1月26日鹰鉴获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左右,陈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开始设立“PlusToken”平台,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交易,赚取差价,实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男子李某鑫为了提升自身等级,获取更多的收益,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宣传、推广“PlusToken”传销平台。至案发,发展会员高达97万余人,并将提现的部分虚拟货币通过火币交易平台卖出变现,用于买车买房以及个人消费。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PlusToken”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鑫加入“PlusToken”平台,为了发展会员,提升自身等级,获取更多的收益,李某鑫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宣传、推广“PlusToken”平台,李某鑫曾达到平台最高的创世级别。
截至2019年6月30日,李某鑫依托“PlusToken”平台发展下级会员973083人,李某鑫将其获取的收益转换成BTC和ETH从平台中提现,共提现301.6789个BTC、27138.5226个ETH。一部分被其在火币交易平台上卖出变现后至其多张银行卡中,后被其用于买房、买车、个人消费、挥霍。
案发后,李某鑫主动将3011708个USDT变卖,所得2063余万元用于退赃;后警方从李某鑫家中搜出360万元现金,从其的银行卡中扣押28万余元,从湖北某某公司退出李某鑫购房款96万元元,从朱某某处扣押李某鑫赃款150万元。扣押奔驰车一辆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一套。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鑫在他人的推荐下积极参与网络传销组织,积极宣传推广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众多、层级多,非法牟利的数额巨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亭湖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某鑫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事实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某鑫犯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其余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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