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连锁销售”实际是在传销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吴某经他人介绍,到贵港市加入了以“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公司名称及产品,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最少申购一份3800元的“产品”作为加入资格,第二份以后每申购一份“产品”3300元,并按照本人和下线人员申购的产品份额组成不同层级,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产品的份额作为级别晋升、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加入。吴某加入“连锁销售”的组织后,积极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至案发时,吴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28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868份,涉案金额288.46万元,为B级经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本案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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