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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受骗,在骗人,误入传销导致自己走向法庭接受法律制裁

时间:2019-03-26 14:11|来源:桂林临桂法院|编辑:马老师|点击:
3月15日,开庭宣判。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刘某芳、曹某、王某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张某、肖某、袁某军、苟某、郗某平、朱某、郝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月28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刘某芳等11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熊某英一案,
法院审查
 
 
2018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袁某军来到熊某英租住的出租屋,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芳,后被告人刘某芳等人先后来到熊某英租住的出租屋,被告人张某在手机上建立一个微信群并发消息通知其他人到熊某英家中,被告人曹某等人得知消息后也来到熊某英租住的出租屋找熊某英退还投资资本运作的钱,但是熊某英拿不出钱。从2018年3月29日上午10时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芳等人将熊某英控制在出租屋内,限制熊某英的人身自由不让熊某英离开出租屋,要求熊某英退钱。期间,刘某芳、陈某、曹某、王某华殴打了熊某英,曹某还往熊某英身上泼水,肖某拿菜刀、张某拿锅和砸烟灰缸对熊某英进行威胁。3月30日8时许,熊某英持剪刀捅向自己腹部。随后苟某向110报警称抓到一个诈骗犯,对方用剪刀捅伤自己的腹部,临桂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害人熊某英解救,并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曹某、王某华、袁某军、张某、肖某、郗某平、苟某、朱某、郝某抓获归案。经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熊某英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腹部软组织裂伤,经临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熊某英所见右前额及右前臂两处软组织受伤情况,为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程度构不上轻微伤。被害人熊某英以搞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叫被告人刘某芳等人出钱投资加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在被告人将钱交给熊某英后,才发现熊某英叫投资的资本运作是非法的传销组织。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芳于2018年9月28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张某的家属赔偿了熊某英一万元,熊某英对陈某、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具有过错,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故对被告人刘某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芳、曹某、陈某、王某华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具有过错,十一名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袁某军、肖某、郗某平、苟某、朱某、郝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芳等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临桂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芳等人为索取参与传销款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传销活动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打击传销的态度是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不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亦是违法行为,参与传销活动的资金属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为了争取合法权益而实施非法拘禁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的归案行为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熊某英自伤倒地后,被告人苟某打电话报警,但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信息记录表及被告人苟某的供述,报警内容没有涉及本案非法拘禁的事实,故被告人肖某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不成立自首,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请大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任何人的成功都是经过勤劳努力得来的,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活动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已经意识到陷入了传销骗局,请不要执迷不误或心存侥幸,请及时回头并积极举报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再听信传销组织的谎言,早日脱离传销组织,开始新的生活。
 
文章来源:桂林临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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