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只是一种脱离现实社会的商业运作模式
该院在与侦查机关重拳出击打击非法传销窝点之时,认真研究分析“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是否缴纳高额入门费?是否真正有产品的销售?收入来源是哪里?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是什么?这些一系列的本质区别让检察机关认清了非法传销的丑恶本质,同时,检察官也在办案中严格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一般违法传销人员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性质界定,确保了对案件的公正审查办理,最终,该院将这四名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帮会、邪教、迷信活动,犯罪分子往往打着直销的幌子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吸收各级人群参与经营,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检察机关对非法传销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在揭掉这一披着神秘“直销”的外衣后,健全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的通力合作下,终将这一非法传销窝点一网打尽。犯罪嫌疑人邱敬华、王安心(女)、刘霜(女)、任宗英(女)当地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日前被被鄂温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院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邱敬华于2006年8月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又从伊春市来到肇东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因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的资金分配制度,邱敬华又发展了王雅秋、宁开叶、刘霜、任宗英等人。2007年7月邱敬华带领王雅秋、任宗英、刘霜、宁开叶等人又“迁网”到黑龙江省龙江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2008年夏,任宗英发展了鄂温克旗巴雁镇居民刘光敏、刘立华、尹艳丽、刘立志等人从事传销活动,刘立华、刘光敏夫妇利用刘立华在外地包工程,需要人帮忙为借口将鄂温克旗巴雁镇居民百余人骗至黑龙江省龙江、哈尔滨、安达等地进行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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