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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困传销窝限制自由,当事人被判刑加罚款

时间:2011-12-22 15:05|来源:荆楚网-楚天快报|编辑:甲乙木|点击:

        洪辉前脚刚迈进门槛,房门“砰”地一声重重关上了。“咋整的?这家怎么啥家具都没有?”洪辉正纳闷时,20多名青年男女从一间房屋内蜂拥而至,将他团团围困。“你们要干什么?”面对洪辉的怒吼,这些人并不理会。他透过一间虚掩的房门,发现卧室地板上有一排齐刷刷的地铺和凳子。

当明白自己身陷传销窝点后,洪辉连忙大叫:“我是警察,你们不准乱来!”

这些男女一拥而上,将洪辉的行李抢下,并将其手机和警官证等物件扣留。

洪辉见状连忙反抗,几名男子冲他踢了几脚后呵斥道:“给我老实点,否则抽了你的脚筋!”

见对方人多势众,洪辉决定好汉不吃眼前亏,准备伺机逃走。


        40岁的青岛民警洪辉(化名),一直未婚。眼看同事、朋友一对对走入婚姻殿堂,他越发着急起来。他通过婚恋网站寻找“意中人”,到襄阳与其会面时,不慎陷入传销窝点。他不愿加入传销并试图逃跑,被传销人员凌辱。由于伤势严重,传销人员担心闹出大事将洪辉释放。伤愈后,洪辉重返襄阳,协助警方将传销骨干王某抓获。近日,樊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眼下,各类电视相亲节目火爆,国内一些婚恋网站也推出各种相亲活动。一些交际圈子小、朋友少的“剩女”“剩男”,便希望通过婚恋网站找到意中人。

       40岁的山东青岛男民警洪辉,一直单身。眼看同事、朋友一对对走入婚姻殿堂,他越发着急起来。为了能像电视上的年轻男女一样“牵手”成功,他便在网络上寻觅“意中人”。

今年3月,洪辉在珍爱网注册,交费后成为一名VIP会员。芳龄25岁,身高1.7米,年轻貌美,在舞蹈团供职,月薪3000元……这是珍爱网向洪辉推荐的一名“俏女郎”。

经网上红娘牵线,洪辉与这名叫小玲的女孩取得联系。几次网上聊天后,洪辉被小玲深深吸引,除了职业外,他将家住哪里、收入多少等信息都悉数相告。

       几天后,洪辉觉得时机成熟,邀请小玲到青岛见面。可小玲不同意,称在襄阳工作,需要照看父母,遂邀洪辉来襄阳见面。如果见面有感觉,可尽快结婚。

 幸福来得太快,洪辉有些拿不准,他便咨询红娘。红娘当即告诉他:“小玲父母一直催促她尽快完婚,我觉得靠谱!”洪辉决定请假一周,到襄阳和小玲见一面!

5月7日下午2时许,洪辉带着礼品走出襄阳火车站。小玲如约在车站外迎接,身旁还有一名女伴。

       小玲笑眯眯地说,要带洪辉回家见父母。3人打车来到樊城某城中村一偏僻民房内。

       随后几天,传销人员轮番给洪辉上课。想着自己的遭遇,洪辉一直默不作声。见效果不佳,传销人员又用集中上课试图感化他。

洪辉是警察,对传销者的伎俩很清楚。看着这些年轻男女时而鼓掌大叫、时而大声唱歌,他并不买账。

几名传销头目又急又恼,对洪辉拳打脚踢一番后,劝他交2800元,加入所谓的“三商法”网络营销团队。

洪辉坚决不答应,紧接着又挨了几记耳光。为惩罚他不听话,传销头目便安排他负责洗菜做饭。

为让其他传销人员死心塌地,几名头目经常以洪辉为例进行训诫:“你们都在这里老老实实干,到时候都能赚钱。别胡思乱想着溜走,这兄弟也是警察嘛,他来了都走不了,你们还想咋的?!”

 身陷传销窝点,身为警察的洪辉感到很窝囊,一直找机会逃走。

5月10日,洪辉索性将两名看护人员推开,准备强行逃走。岂料他逃脱不成,反遭到围殴。多名男女青年一起冲上来,将洪辉推倒在地狠狠挤压。因为挤压的人太多,洪辉的几根肋骨因此骨折。

传销头目威胁洪辉,如果再不老实,就编造谎言挨个打给他的亲友。随后几天,洪辉胸部疼痛难忍,多次求情看病,但对方却买来两张膏药扔给他。

膏药不对症,洪辉的病情越来越重。他向传销头目求情说,自己是一名警察,如果假期到了没有上班,大批警力会在全国寻找。

5月15日下午,洪辉找到一名传销头目再次声明自己假期已到。当晚11时,传销人员见洪辉伤势较重,担心闹出大事,遂将其释放并归还了部分行李。

为防洪辉报警,传销人员王某将他送到襄阳火车站。

为了日后出击捣毁传销窝点,他以感谢为名索要了王某的QQ号。

 回青岛后,洪辉经过一个月治疗身体逐渐康复。期间,他同王某网上聊天时,假称“想通了”,愿意回襄阳作为王某下线一起大干一场。王某闻听大喜,遂提供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6月底,洪辉向襄阳警方打电话简短说明案情。因为洪辉说不清具体位置,警方要求洪辉赶到襄阳后再做部署。

7月7日,洪辉向单位请假后赶到襄阳。他按照襄阳警方安排,假称刚刚在襄阳火车站下车,给王某打电话。

当日下午3时许,便衣民警在火车站前将王某抓获,而其他传销人员见王某久去不回,闻风而逃。

王某交代,自己是山西临汾人,今年19岁,他对其他传销人员情况一概不知。因洪辉的伤情经鉴定系轻伤,王某当即被刑事拘留。

之后,樊城检察院指控王某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王某辩称自己虽在传销窝点,但经常在网吧上网,并没有参与限制洪辉人身自由,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樊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知道洪辉被限制人身自由多日,未采取措施让洪辉离开,且洪辉指认王某也是传销人员骨干。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视为共同参与限制洪辉的人身自由。

鉴于王某积极赔偿洪辉的经济损失1.5万元,法院遂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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