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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庭受审56名传销头目骗近四千人

时间:2012-01-04 13:04|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甲乙木|点击:

      

     

        昨天上午八点,记者来到包河法院。虽然离开庭还有一个小时,但法院门前已经聚集了上百名群众,他们大都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的抱着婴儿,有的搀扶着老人,神情充满焦虑。“孩子一直都说是在赚大钱,没想到竟然是在搞传销。”一位阿姨难过地告诉记者。

         一群以“资本运作”为幌子的传销头目,以“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面对国家的严打态势,传销组织竟与合法直销公司“联营”,企图在合法形式下秘密从事“资本运作”。昨日上午9点,以陈某、陈某某等人为首的共56名犯罪嫌疑人,被检方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受审。据悉,该传销组织发展人员近4000人,层级多达25级,为合肥近年罕见的特大传销组织。

        八点半,闪烁着警灯的车队缓缓驶来。56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别从合肥第一看守所、合肥第二看守所带到包河区人民法院。见到警车,门前围观的群众纷纷伸头张望,“他们来了。”不知谁喊了一声,家属们立刻围了上去,但被执勤警察拦住了。56名犯罪嫌疑人乘坐四辆大巴,在十几辆警车的护卫下,驶进法院。

        记者走进审判庭,看到原本容纳三四百人的大厅内座无虚席,窃窃私语声此起彼伏。为了更好地维持现场秩序,法警要求每一名旁听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空出旁听席前三排座位。

        一个小时才宣读完起诉书

        九点整,56名犯罪嫌疑人被带进法庭。哭泣声、抽噎声不断传出,很多家属纷纷站起来向自己的亲人挥手示意。据了解,56名犯罪嫌疑人来自安徽、辽宁、云南、湖南、湖北、吉林、山东、山西等地。他们大多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22岁。他们中仅有少数人读到大学,大部分是初中、高中文化,有的只上过小学。6名女犯罪嫌疑人在人群中很惹人注意。

        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法庭将每名犯罪嫌疑人从1到56,逐一在胸前和背后贴上了号码。根据号码顺序,被告人分成四排,坐在塑料小凳上,接受审判。犯罪嫌疑人坐下后,或低头不语,或回头偷看。有低声交谈的即被法警严肃制止。

        数十名律师也分坐成四排,把辩护席挤得满满当当。开庭前,法庭对辩护律师点名,确认每一位辩护律师都已到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当天法庭有上百名武警、法警将犯罪嫌疑人围在法庭中间,现场看押。同时,一辆救护车也在庭外静静地等待着。除此之外,法庭还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准备了麦克风。

        九点十分,法官宣布开庭。公诉机关用了近一个小时,才宣读完长达23页的起诉书。

        传销组织等级分工很明确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2007年5月,第一被告人陈某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一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此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份,加入者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

        “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1~2份为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1~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可晋升为老总。对于老总,根据业绩和能力,又划分成三级:工资收入累计达1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体系负责人;工资收入累计达200万~3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独立体系负责人;累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者可提名为行业负责人。行业规定,新成员每购买一份,其线上的三代以内老总每人均可获得500元工资,三代以上的老总则瓜分“公积金和税款”。

        作为“资本运作”传销团伙的主要成员之一,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发展之路较为典型。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2008年7月,经第二被告人陈某某发展,开始从事“资本运作”,先后发展了李某某等人。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南宁市经李某某直接下线介绍,加入到孙某某的传销体系。2009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合肥多处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发展传销下线,伞下人员达100多人。被告人李某还将自己的妻子蒋某某也发展成下线。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李某和孙某某等人很快成为了老总级别。

        201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加入了李某某的传销团伙,并积极发展下线。很快成为老总“经理室”的总管和成员。类似成为老总“经理室”的总管和成员一直在不断增加。而据调查,该老总“经理室”正是被告人孙某某设立的。孙某某通过老总“经理室”管理其体系内的传销人员,不断发展“复制”传销下线。由于伞下人员发展迅速,成员众多,孙某某不仅获得高额利益,还在2010年5月,成为独立体系负责人。

        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人陈某自加入这一传销组织后,以“资本运作”为名,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先后发展了第二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等人。陈某某后来又发展了被告人孙某某、彭某及叶某等人。莫某某则发展了被告人范某、秦某及郜某等人。他们通过组织其伞下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与“复制”新人。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在2008年5月已成为老总,二人领导的传销组织迅速发展壮大,至2009年2月前后,陈某某已是独立体系负责人。后来二人为逃避广西打击传销活动的势头,于2009年春夏,带领其传销体系陆续迁到合肥,将传销地点设置在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等多处居民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其规模从数百人增至近4000人,层级多达25层。

        2010年10月,迫于国家打击非法传销的严厉态势,被告人陈某与另一“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独立体系负责人廖某某商议,准备将二人领导的传销组织在不改变既有运行模式和网络体系的情况下,与合法的直销公司“联营”,企图在合法形式下继续秘密从事“资本运作”,继续骗取非法利益。2011年1月11日,陈某、陈某某及其体系成员与廖某某等人在滨湖区某酒店召开会议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

        根据编号律师逐一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某、廖某某等人,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发展其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巨额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触犯刑法。对于涉案的56名传销组织头目,理应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寻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当公诉方宣读完起诉书后,56名被告人中当即有人提出了异议。一号、二号、三号、十号、十一号、十三号、十七号、十九号、四十七号等九人对公诉方的指控内容均提出异议。法警拿着话筒,放在被告人跟前,让其发表意见。之后,辩护律师也纷纷举手示意,要求发表意见。由于人数较多,法庭根据被告人身上的牌号,让对应的辩护律师逐一发表意见。由于每名辩护律师都有各自的当事人,其发问具有个体性,这方刚刚问完,那方便又举手要求提问。

        一个多小时过去后,辩护律师们的提问依然继续着。为了节省时间,法庭建议辩护律师对于重复或类似的问题可暂不提出。

        整个案件审理需要四天

        综合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公诉方的起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异议:首先,被告人发展下线的人数问题。部分辩护律师认为,自己当事人发展的下线人数并没有公诉方提及的那么多。有的辩护律师直接表示,自己当事人并没有参与合肥地区的传销活动,之所以在滨湖某酒店参加会议,是被他人骗来的,当事人以为该会议仅讨论直销内容,而非传销。其次,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问题。部分辩护律师认为,他们的当事人并不属于该组织中所谓的老总级别,仅仅是经理,或者更低一级,辩护理由源于其发展下线的人数和实际所得收入较少。再者,部分被告人基于受骗才进入传销组织。有辩护律师表示,他们的当事人学历偏低,并不知道参加的是传销组织,也不清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有被告人当庭提出,起初看到这个组织向税务部门交税,便以为是合法组织。

        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整个案件审理需要四天。在昨日庭审中,主要以法庭调查为主。对于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内容需再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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