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头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四人丰城分别获刑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2日,传销组织中的C级业务主任被告人谢某,在丰城市解放南路租房组建了一个“家”,并负责管理传销业务员被告人郭某、潘某、钟某等人。为发展下线,被告人郭某经常有意联系被害人詹某,以要其来丰城看望自己为由,将在武汉打工的詹某骗至本市。被告人谢某在收到由被告人郭某填写有关詹某个人的简历后,安排被告人郭某、钟某接詹某,安排被告人潘某等人睡觉时看守詹某,并交待不能让詹某单独活动。同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按被告人谢某的安排,到本市火车站接到詹某后,带其在本市老城区游玩。随后,被告人钟某以被告人郭某朋友的身份也陪同一起上街游玩、吃饭。期间,被告人郭某借口收走詹某的手机,以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
2012年1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郭某、潘某、钟某有期徒刑10年、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当晚9时许,被告人郭某、钟某将詹某带至租住房屋,并由被告人潘某陪同詹某睡觉。次日早上,詹某提出出去走走,并要求拿回手机打电话,均被被告人郭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上午9时许,詹某趁人不备跳窗逃跑,但不慎坠楼。经法医鉴定,詹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审理中,被告人郭某、潘某、钟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3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5.5万元和6万元,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该3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郭某、潘某、钟某目无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谢某、郭某系主犯,被告人潘某、钟某是从犯,被告人潘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郭某、潘某、钟某均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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