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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者法庭讨回传销款被驳回

时间:2012-04-23 19:50|来源:重庆晨网|编辑:甲乙木|点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古话,一直是债主要回欠款的最佳理由。而这句话对于同样是债主,同样持有欠条的陈兵、王莎两口子来说,却行不通了。最近,两口子从沙区法院领到了一纸判决,两人顿时傻眼了。

      发生纠纷三人都是传销成员

    陈兵王莎夫妇是某技校职工,家住沙区三峡广场附近。2009年4月中旬,陈兵将50800元现金“借”给朋友付衡,双方约定一年半后还清,付衡写了一张欠条给陈兵夫妇。

    谁知,借款到期后,陈兵三天两头催要,却拿不到钱。今年初,陈兵夫妇将付衡告上沙区法院,要求返还欠款和银行同期利息。然而,事情却没有想像中这么简单。

    原来,他们三人不但是同一单位的职工,也是非法传销组织的成员。2009年1月,付衡加入一个非法传销组织。3个月后,付衡发展了陈兵、王莎加入组织中,付衡也成为一名中层骨干。

    后来,这个非法传销组织被警方破获,并查出付衡介绍陈兵、王莎加入,条件是他们必须向“上线”缴纳50300元。

    “好多人不到一年里发了百万,里面还有单位的同事。”

    “那点死工资,怎么养得活家嘛?”付衡反复地灌输,陈兵对此深信不疑。

    付衡表示,入会费是50800元,公司现在正在做活动,立即加入的,返现500元,即只收取50300元。

    陈兵向付衡缴纳了50300元现金,而付衡没有出具收条给陈兵。

    欠款原来是传销入会费

    这50800的实质性质究竟是什么?双方在庭审中争吵得面红耳赤。

    付衡认为,这笔款名为借款,实际上就是两人为入会缴纳的会费。至于为啥要以借条形式产生,付衡坦言,这是为了争取业绩,同时应夫妇俩的要求,写的一个东西,也就是一种形式而已。

    而夫妇俩坚持认为,2009年4月份,他们借给付衡两笔钱,一笔是借条上体现的50800元,另一笔是没打收据的“入会费”50300元。

    陈兵说,这两部分资金来源,一部分是家里存放的现金,另一部分是银行里提取的,他们还拿出了银行交易记录。

    从银行交易记录上看,在2009年4月1日到30日,夫妇俩在银行里陆续有多笔提款记录,其中最小的500元,较大金额的有三笔,分别是4月13日陈兵帐户支出2.1万元,同一天王莎帐户上支出3万元,4月29日王莎帐户支出2.6万元。

    几笔钱?银行交易记录“说话”

    按照夫妇的说法,借款当天曾要求付衡出具了50800元的借条,疑点在于:为啥在缴纳同等数额的“入会费”时,却没有向对方索要相关收据,这实在有悖常理,也和双方交易习惯不符合。

    法官仔细查证了夫妇俩的银行交易记录,发现一个细节。在拿钱给付衡的当天,夫妇俩帐户上支取了5.1万元,和借条上的5.08万基本吻合。而之后,除月底王莎取了2.6万元外,基本上没有数额较大的交易。

    相反,两口子三天两头取钱。“由此可推定,夫妇家中一次性存放数万元现金的可能性极小。法庭断定出,在一个月里,陈兵将两笔共计10万多元借给付衡的可能性很小。”办案法官谭铮说,法院审理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时,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如果出借人称用现金支付的,法院还要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和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定。

    非法交易“扯皮”得不到保护

    法庭认定,陈兵、王莎夫妇只给了付衡一次款项,即50300元现金,而此数字在警方破获该传销窝点后,在办案记录中记载,只是夫妇俩后来打算要回入会费,以“欠条”为由,以为持有欠条,就一定能要得回。

    “所以说,款项的性质名义上是借款,实质是原告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入会费。”法官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不予以保护。

    最终,两口子不但被驳回诉求,还承担诉讼费,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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