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要靠全国性执法合作机制
打击传销遭遇“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应对要靠全国性执法合作机制
传销变异后,以更隐蔽、更快速的方式坑害着群众、毁灭着社会。据媒体报道,被称为“佘祥林”第二的杀人冤案受害者赵作海,在出狱后听信蛊惑加入传销组织,拿着60万元的国家赔偿款前往宁夏贺兰县进行“资本运作”,投资“秘密项目”“西部大开发扶贫工程”,结果俩月不到17.5万元血本无归,赵作海悔不当初。
我国公开打击传销已有13年之久,近年各省多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以我省为例,仅2011年全省工商系统就出动执法人员20461人次,端掉窝点442个,遣散人员8532人次,立案查处传销案件7件;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涉及传销类案件102起,取缔各类传销窝点476个,教育遣返9749人次,刑事拘留217人,逮捕50人,移送审查起诉68人,行政拘留537人。
但为什么传销还是此起彼伏,而且在一些地方有迅猛反弹之势?受访的多名执法者表示,传销活动新变种的涌现,给打击工作带来了多重难题。
首先是“发现难”。当前普遍采用的“资本运作”模式,一般不限制人身自由,骨干人员上门进行洗脑,一般也不扰民。郑州市解放路工商所所长弓圣杰说,这些人和正常居民一样生活和出入,无疑增加了发现的难度。
“取证难”也是困扰打击传销工作开展的另一难题。一位办案民警说,即使端掉了窝点,抓获了传销人员,但对被“洗脑”后思想完全僵化的传销人员,办案人员无法与之正常交流。而且,传销多以诱骗亲友为主,案发后大多数人不愿指证亲人。
此外,虽然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定罪难”始终困扰着办案人员。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葛毅飞说,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才对组织者、领导者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和实现。
而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只能是说服、教育和遣散,不能抓捕和拘留。遣散之后,发财“梦想”又会将这些人重新聚集起来,形成“驱而不散、遣而不走”的恶性循环。
针对当前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难题,受访的基层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人士均呼吁,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建立全国性合作执法机制,以传销本罪治罪,追本溯源瓦解传销组织,同时加大出租房屋监管力度,以标本兼治打击传销,依法铲除传销滋生的土壤。
尽快建立全国性合作执法机制,是最急切的呼声。王宏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力,多部门齐头并进,形成打击传销的全国联动机制,将打击传销活动由个别部门行动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让传销组织无法在境内生存和流动。 (线索提供赵雨韩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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