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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首列徐州开审

时间:2013-01-14 16:49|来源:江苏新闻网|编辑:甲乙木|点击: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某、房某以推广徐州某酒为名,建立互联网站并制定AB两套计划传销方案。A计划为缴纳人民币1100元购买一箱酒成为会员,会员再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以获得150元或25元不等的提成;B计划在参加A计划的基础上缴纳人民币1.62万元空头购买6箱酒参与排序,胜出者获得公司赠送的1.62万元酒或者3000元现金,介绍参加B计划的会员直接获得500元提成。被告人房某作为第一个高级会员,负责平时的方案教授工作。被告人房某介绍被告人余某加入会员,被告人余某又引诱丁某、耿某等人加入该传销活动,上述人员又直接或间接地将参加该活动的人发展至二百余人。被告人孙某、房某等人通过上述途径骗取资金人民币86万余元。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房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女)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的被告人余某曾是徐州某机票代售点的售票员,在售票工作中认识了徐州一私营酒厂的老板张某。张某正因自己生产的白酒无法打开销路而苦恼不已,余某表示自己认识搞营销的朋友,随即便联系了远在辽宁的房某,房某又通知了自己的老乡孙某。在余某的牵线搭桥下,孙某与酒厂老板张某以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次沟通,确定了合作意向。

  孙某是六十年代生人,八十年代后期从大连理工大学毕业分配在一家工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此时已经是工程师的孙某选择了下海经商,在检察机关出示的笔录显示,孙某自称曾经从事过10年的金融投资行业并且所得颇丰,做销售是近几年的事。

  达成合作意向后,孙某、房某一路南下来到徐州,并带来了他们的“营销方案”——购买该酒即成为初级会员,发展一个下线就能提成“人头费”150元,发展到第三层则从第三层再提成25元,16层封顶。此外还有吸收高级会员的B计划、成为加盟商的C计划和区域经销商的D计划。这些眼花缭乱的计划无一例外的有两个特征,一是要缴纳高低不等的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须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奖励的依据。至于他们所卖的酒,则成为了可有可无的道具。

  在徐州,孙某和房某向酒厂老板张某推荐了这份“营销方案”并着手实施,短短不到两个月时间便引诱超过20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运营中,孙某对外宣称“总经理”,房某为讲课“洗脑”的“老师”,余某为该组织唯一一个“地区代理”。为了使更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孙某还开设了互连网站,通过网络大肆宣传自己的传销方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网站后,顺藤摸瓜一举将此传销窝点查获,并当场抓获孙某、房某和余某三人,当时三人正在为10余名新会员“洗脑”。

  在庭审中,三人均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房某、余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房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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