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交给传销组织3万 逼他人写欠条也照样输官司
多年前,临沂沂水县的李某为了取得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自交传销组织3万元,却逼迫张某写下了欠条。如今他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张某还款,然而,欠条并不等于欠款,李某虽有欠条在手照样输了官司。
李某和张某因为工作关系相识,一直关系较好。然而,去年李某突然将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在2007年9月5日,张某给他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李某现 金叁万元整。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利息、借款地址、借款用途等。李某说该笔借款是在云南借给张某的,张某在云南从事经销饲料、代理商之类的工作,因急需资金才借款。李某以此为据要求张某还款3万元。
然而,张某对此却有另一番说法。“那时候我俩在云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参与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报单’,就是向传销组织交纳一定数量的钱,以取得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李某为报单于2007年8月31日将3万元打到传销组织提供的账户,之后,又以我是他的上线为由,逼迫我写了欠条。”听到张某这样说,李某急着为自己辩驳,否认自己参加过传销,称自己从未到过云南。
李某陈述前后矛盾,法院最终推定借款事实不存在,驳回李某的无理要求。沂水法院法官提醒,仅有欠条并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如果债务人对欠条提出异议,债权人还要提供证据来举证,否则可能败诉。实践中,在借款人拿取现金时,可采用拍照或视频方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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