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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比打击“邪教”的力度还要大

时间:2018-06-07 00:26|来源:网络|编辑:www.fcx110.com|点击:
    全国打击传销活动还可以借鉴“反邪教”的经验,在工商、公安、民政、街道等各职能部门设专门打击传销办公室,整治责任落实到片区、落实到直接责任人,把整治工作长期化、日常化,整治责任更加严格化、明确化。相关部门应各自发挥优势,工商、公安、街道办、金融监管等齐抓共管,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打击传销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整体、系统打击作用,挖源头、断网络、打骨干。

近日,在李文星案发生一周年之际,打击传销犯罪再次进入人们视野,深入分析传销犯罪屡禁不绝的原因,探讨打击传销犯罪新思路、新方法,成为热点问题。

虽然我国既有打击传销活动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法律法规;也有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打击传销犯罪活动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但是要想根治传销这一顽疾,却仍然任重道远。

分析传销犯罪屡禁不绝的原因,首先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后者依据的是刑法第224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其次,缺乏应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与司法不能跟上传销犯罪的形势。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不断地翻新花样,改头换面,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没有与时俱进,对传销活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他们容易逃脱法网。

同时,目前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运作机制和运作平台,传销活动犯罪处于管不了或无人管的状态。各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犯罪上仍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众多传销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能采取罚款、没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传销犯罪本质上是人传人的问题,恰恰工商部门无法对涉案人采取措施,导致遣而不返、解而不散、转移再聚。

最后,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不认为是传销,是打击传销的难点所在。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传销人员既不想付出资金又不想付出劳动,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思想使他们想尽办法多骗些人加入传销组织。一些不法分子贪恋其中暴利,不惜顶风作案,尤其是披上互联网外衣的网络传销更有日趋严重的势头。

针对这种现象,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在应对网络传销新方式、新手段方面,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打击、治理格局,努力解决非法传销禁而不绝的问题。

因此,有专家建议将打击非法传销问题列入立法计划,在刑法中专章规定打击传销类犯罪,从法律上、制度上进行完善,彻底根除传销犯罪活动。应当对传销的定义、定性、法律后果、监管部门的分工及职责等问题着重明确及细化。

在此基础上,刑法中不能仅局限于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头目进行打击,应针对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增设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罪,增强刑法自身结构的内在统一性。还要提高传销犯罪的法定刑,降低定罪标准,合理设置人数标准和级别标准,增加犯罪的成本的同时,加大对传销犯罪的侦办力度,强化联合执法。

针对网络传销犯罪猖獗的情况,还应建立健全包括工商、公安、工信、商务等部门在内的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国互联网一体化合作监管机制,既强调各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也着眼于形成执法合力,从而更好地打击和遏制网络传销犯罪。

此外,也应筹备建立各地针对传销人员的教育基地,进一步发挥综治优势,对涉嫌传销人员开展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行动,特别是对传销受害者给予有针对性的“反洗脑”,力争从源头上截断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基础,做到釜底抽薪,彻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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